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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亲属身份证考取驾驶证,属于保险免赔事由吗
更新时间:2021-06-29

开车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需有驾驶资格证,如果未到考取驾驶证年龄而冒用亲属身份证去考取驾驶资格证并取得驾驶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后,该驾驶证属于有效资格证吗?今天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2日,驾驶员马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后又与中央分隔带波形防撞板相撞,造成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郭某当场死亡,马某和车内16名乘客受伤,被保险车辆和对方半挂车受损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马某承担全部责任。该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未取得有效驾驶证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驾驶员马某是否具备有效的驾驶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因此,驾驶员马某是否具备有效的驾驶资格,应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予以认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确认范围。骊靬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在该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马某属于无证驾驶,马某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至今未被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吊销。因此,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尚未认定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就以马某无有效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保险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的许可、撤销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1993年2月8日昌吉州车管所对马明的机动车驾驶申请予以许可,并给马明颁发了证机动车驾驶证,故马明于该时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许可。2015年3月19日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撤销了马明的机动车驾驶许可。马明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被撤销后,该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自始失效。马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本案保险事故时不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该情形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对此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1993年2月8日至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撤销许可决定时止,长达22年之久的行政许可归于无效,必将导致被许可人基于该行政许可而发生的所有法律行为有可能全部归于无效,以及与被许可人发生各类交往、交易的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公信力产生不信任,故对于处理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应以行政行为违法性为前提、以信赖保护为原则、以利益权衡为内容等多方面进行考量。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但与被许可人发生各类交往的第三人基于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信赖应当得到保护。马某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及再次增驾行为均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马某由此取得大客车驾驶资质从事客车营运,公安机关在长达22年的时间未发现其使用其兄姓名的违法事实,而在本案中,要求投保人具有超出享有行政审查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发现查证马某所提交的所有证明资料存在冒用行为,显然超出第三人所应具有的能力和承担的义务,具有不客观、不现实及不合理性。投保人在本案中,依法审查了马某获得行政许可并由行政机关颁发的真实有效证件,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驾驶员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驾驶资格证,该资格证并非从始至终无效,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也应兼顾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发生事故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通过投保方式获得补偿,且投保人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当获得保险的经济补偿。如果您也有需要,欢迎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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