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淼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年 主任律师
207
好评人数
1278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遭遇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为你维权
更新时间:2021-06-24

2019年4月6日,原告乘坐某路公交车出行,后因公交车紧急刹车致原告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入北京朝阳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原告实际住院治疗共45天,于2019年5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1、全休壹个月,休息期间陪护1人;2、定期复查(壹个月);3、注意功能锻炼,预防下肢动静脉血栓;4、佩戴支具保护,避免患肢早期负重及剧烈活动;5、不适随诊。原告出院后,于2019年6月20日前往北京朝阳医院急诊抢救中心就诊,医院出具处置及治疗意见:1、左足不完全负重康复锻炼;2、休息壹个月,一人陪护;3、随诊,并出具《诊断(休假)证明书》。北京朝阳医院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诊断(休假)证明书》载明建议:休息壹个月,壹人陪护。北京某医院于2019年7月20日出具《二次手术证明书》载明:患者因左跟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需行内固物取出术,约需花费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特此证明。北京朝阳医院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诊断(休假)证明书》载明建议:休息壹个月。

2019年9月25日,原告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佳左跟骨骨折畸形愈合,鉴定为十级残疾;致残率10%。评定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经询,被告认可上述鉴定意见,并同意以该鉴定意见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案事故系因被告方工作人员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紧急刹车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就原告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医疗费555.6元,但仅提供医疗费票据金额为528元,故本院对此项共计528元的票据予以认可,对其超出部分金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9000元,被告表示同意赔偿该两项损失,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均过高,关于该两项费用,本院将综合原告治疗情况、举证情况、当事人陈述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主张护理费18000元,被告表示同意赔偿,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载明有陪护建议,但原告主张标准过高,对该项费用,本院将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147698元,被告表示同意赔偿,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误工费89734.82元,被告仅同意赔偿原告基本工资的损失,不同意赔偿绩效部分,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有其所在单位首都儿科研究所出具的证明两份,以证明其因本案事故扣发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的事实,该两项损失均为实际产生之费用,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鉴定费4350元,被告认可该项费用并同意由法院依法判决,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判;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被告仅同意赔偿原告本人发生的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因受伤需复诊,交通费为必要支出,但原告主张数额过高,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支出,本院将酌情确定交通费金额;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2217元、住院用品298元,被告仅认可开具发票的数额,不同意赔偿无发票的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处较为特殊,医嘱中亦载明“佩戴支具保护”,故其购买护理用具为合理支出,并无不当,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20000元,并提交有二次手术证明书,被告要求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的二次手术尚未发生,原告提交的《二次手术证明书》载明二次手术“约需花费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二次手术的费用尚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待二次手术实际发生后就产生的费用另行主张较为适宜;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某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28元、住院伙食补助4500元、伤残赔偿金147698元、误工费89734.82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17元、住院用品费29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