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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管理好你家的鱼塘,水塘,池塘
更新时间:2021-06-18

律师观点分析

请管理好你家的鱼塘/水塘/池塘!


【律师点评】

上一个案例讲了公共水域/户外大河致人溺水身亡的赔偿;这一个案例中的水塘则是属于公民个人管理的财产。如果你作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对你家的水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那么,你家的鱼塘/水塘/池塘将成为让你亏钱的无底洞!

【案情摘要】

法院认为,本案中,死者彭某甲系未成年人,其在XX乡热水塘的水塘内游泳时溺水死亡,此意外事故的发生,并非该水塘管理人花某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水塘在XXX饭店的对面,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开放的一个场所,花某作为水塘的管理人,其最了解水塘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或者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水塘虽然设有警示标志,但就水塘的管理上,管理人仍存在疏于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受害人彭某甲的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其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普某、彭某作为彭某甲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致其子彭某甲在脱离监护期间到水塘中游泳溺水死亡,有重大过失,普某、彭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减轻花某的责任,故对于普某、彭某请求由被告花某承担50%赔偿责任的诉请,责任比例过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由花某承担20%的责任,普某、彭某承担80%的责任。

【判决结果】

“由被告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普某、彭某因其子彭某甲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693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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