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孙先生与林女士是一对羡煞旁人的夫妻,在朋友眼中,他们都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育有一子,是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婚姻生活逐渐归于平淡,孙先生开始早出晚归,夫妻生活逐渐冷淡,矛盾开始激化,最终,婚姻还是走到了尽头,孙先生提出协议离婚,林女士表示接受。
孙先生与林女士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市区的一套小区房的所有权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孙小某所有。
两年后,贷款还清,事情并未按照当初的意愿发展,孙先生起诉至法院称:
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孙小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孙小某,目前还处于孙先生与林女士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孙小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此房屋。
面对前夫的变卦,失望透顶的林女士通过网络渠道找到了海豚婚姻家事团队,通过线上1V1的交流咨询后,决定进行线下的更进一步沟通。
【办案经过】
林女士隔天便来到海豚婚姻家事团队的办公室,由国丽燕律师负责接待,在了解完案情后,国丽燕律师为林女士作出分析: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表明在付清房屋贷款后,将过户给双方之子所有,且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撤销也应双方共同行使。
在听完国丽燕律师的分析后,林女士下定决心,全权委托国丽燕律师处理此案,国丽燕律师立即成立专案组,详细分析此案件如何应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国丽燕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该赠与协议不仅基于抚养的义务,还基于中国的传统道德,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应撤销。
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孙先生对于财产的部分反悔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前夫孙先生应无权单方撤销赠予子女的共同财产,有了判断后,国丽燕律师制定了细致的诉讼方案,积极应诉。
【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激烈的庭审后法院判决:
林女士与孙先生离婚后,孙先生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林女士成功保住了孩子的房产。事后林女士亲自带上土特产来到海豚婚姻家事团队办公室表达真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