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案件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失败,辩护人于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具体如下:
首先,杨某某在该共同犯罪的中的作用较小,属于从属地位。在该次赌博犯罪中,因为贪图另一嫌疑人给的每次400元,就让组织赌博的人在自己家里赌博2次。杨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从属地位。其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符合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其次,从案件进展情况来看杨某某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已有三个多月的时间,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所以案件基本事实已经相对固定,且杨某某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因此对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
再次,从杨某某的认罪态度及其之前的行为表现来看,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杨某某已经认罪悔罪,且该次犯罪也系初犯,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检察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