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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律师协助维权
更新时间:2021-06-08

2019年7月6日12时30分许,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小南辛堡镇石洞村路段,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新陵牌二轮摩托车与赵某某驾驶京MAY***号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身体受伤、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经诊断,伤情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3处破裂、大网膜破裂,右股骨骨折,右挠骨骨折,左尺挠骨粉碎骨折,双侧挠神经损伤等;经鉴定,伤残九级,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交管部门认定赵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经查,赵某某所驾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未获得赔偿,后委托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综合把握案情的基础上,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管辖连接点,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经过律师的努力,使受害人获赔207764.4元,受害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没想到能赔这么多!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07764.4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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