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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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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5-28

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陕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住浙江省**市**镇**村**号,2018年**月**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2019年**月**日,被咸阳市公安局**分局从四川省**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咸阳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小计,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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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向社会公众宣传,骗取集资款共计1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辩护人提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设立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组织人员虚假宣传,作出承诺并组织投资人参观农业实体产业,骗取投资人的信任,控制巨额集资款,被告人没有将资金用于经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手段行为明显,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要件,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故其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退还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与前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精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等26名被害人经济损160万元(见附表)。

三、随案移送笔记本1个、现金日记账1本、营业执照1本、印章1枚、公司宣传提包1个、签订的投资合同40份、凭证8份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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