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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与被告钟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1-05-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两原告剩余购房款91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支付两原告违约金XXX元;3.被告赔偿两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396096.27元;4.被告赔偿两原告保函费损失36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920万元的价格购买两原告名下位于南京市,被告于2020年3月1日自行交付10万元定金给原告,双方于2020年6月1日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及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在申请变更权属登记当日被告应当将剩余购房款通过理房通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原告。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已将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交给XX公司,确认原告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不存在瑕疵,至此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被告作为买方仅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交付10万元定金,尚欠购房款910万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15天的,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总房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约定守约方因主张权益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并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告发律师函催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购房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最后判决胜诉,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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