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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5-20

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吉0322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xx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锦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销售医用口罩的广告信息,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李某协商口罩交易,被告人李某承诺卖给李某甲的口罩每个价款为人民币2.8元,李某甲先后付给被告人李某人民币30.8万元,用于购买口罩。后被告人李某没有将此款用于购买口罩,而将此款用于赌博。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供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人姜某、武某等人证言及书证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李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辩称犯罪金额不准确,其在案发前已经归还被害人15万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虽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挥霍钱款的行为,但其没有拒不返还财物,其在2020年2月20日将全部口罩款输光后,直至被抓前仍然在联系采购口罩以及向自己的亲友筹措资金。李某确实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完毕。因此,李某没有非法占有李某甲财物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销售医用口罩的广告信息,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与李某协商口罩交易事宜,李某承诺卖给李某甲的口罩每个价款为人民币2.8元。李某用微信给李某甲发送快递单号和资质证明照片等,李某甲先后支付给李某30.8万元用于购买口罩。李某收到上述货款后,并没有用于购买口罩,而是将该款赌博输掉。四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于2020年2月23日将李某抓获归案。案发前,李某与李某甲联系返款事宜,并通过其亲友武某返还李某甲15万元;案发后,李某通过其亲友武某将余款15.8万元返还给李某甲,并取得李某甲谅解。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四平市铁东区万达广场抓获归案。

2.扣押清单二份,证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扣押苹果手机一部、vivo23手机一部。

3.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光盘、李某手机微信截图、李某甲手机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摘要,证明李某于2020年2月14日在姜某处预定口罩,支付3万元定金。后因未提到货,姜某退还李某3万元定金。2月18日,姜某给李某发了一个顺丰快递单号,然后李某将顺丰快递单号转发给李某甲,骗取被害人李某甲30.8万元,李某将该款用于赌博。案发前,李某已经返还李某甲15万元,并约定另15.8万元于2020年2月24日返还给李某甲。

4.武某转账记录、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母亲李某乙的朋友武某于2020年2月22日给李某甲转账共计15万元,同年2月24日给李某甲转账15.8万元,李某甲对李某予以谅解。

5.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20年2月12日,李某看到其朋友圈发的有口罩消息后,说要买口罩。2月14日李某给其转3万元购买口罩的定金,要购买3万个口罩。2月17日,因为厂家发不出来货,李某不买口罩了,其将3万元定金退还给李某了。之后李某又向其咨询了几次口罩,其将厂家发的快递单号发给李某,证明厂家已经发货。后来李某嫌贵,就没买口罩。

6.证人武某证言,证实其是李某母亲李某乙的朋友,2020年2月21日晚,李某乙向其借钱,其在2月22日给李某甲转账15万元,2月24日给李某甲转账15.8万元,两次共30.8万元。

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李某的母亲,2020年2月20日左右,李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把被害人李某甲的口罩款参与网络赌博输掉了,其向朋友武某借钱偿还李某甲。

8.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20年2月14日,我和李某聊的购买口罩的事。2月16日,我在李某处以每个口罩2.8元的价格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5万个,并于当天给李某转账14万元。2月19日,李某给我发一个快递单号和成堆的口罩照片、资质证明、装车录像等,2月19日至20日,我分六笔给李某支付宝转账16.8万元,以单价2.8元订购6万个口罩,两次共计转账30.8万元。李某告诉我都是现货,打款就能顺丰邮寄过来,我才将全款打给他的。后来知道顺丰单号不是给我发的货。我联系过李某的家人,他的家人说不管了,钱也不替还,我就报警了。我看李某给我发的截图照片中是给多个不同的人转账,后来知道李某是参与网络赌博了。2月22日,李某的母亲找他朋友武某给我退回15万元,2月24日,武某将剩下的15.8万元也给我退回来了。

9.被告人李某供述,我在微信朋友圈发的广告内容为“N95口罩现货,需要的来”。2020年2月14日,我联系姜某订购口罩付了3万元定金,当时约定口罩单价2.5元。李某甲在2月16日之前联系我想购买口罩,在2月16日当天,李某甲在我这以单价2.8元订购口罩5万个,给我打款14万元。2月18日,为了稳住李某甲,让他知道口罩厂家给我上家发货了,我将一张姜某给我发的顺丰快递单号转发给李某甲。2月19日至20日李某甲在我这以单价2.8元订购口罩6万个,给我打款16.8万元。共计给我打款30.8万元,我都用于网络赌博输光了。2月20日,我将钱输光后,我联系我妈李某乙,让她帮我张罗钱。2月22日,我母亲找他朋友武某给李某甲退回15万元,2月24日,武某将剩下的15.8万元也给李某甲退回去了。

关于被告人李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李某没有非法占有李某甲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向李某甲发送口罩快递单号图片,骗取李某甲信任,在李某甲支付30.8万元货款后,李某将全部货款用于赌博,李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明显,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准确,依法应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李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某亲友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视本案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可对李某判处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楠

审判员 张德鸿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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