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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磊律师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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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拆分情形下,业主能否单独请求解除委托装修合同?
更新时间:2021-05-19
案例名称:王某、贵州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例来源:(2020)黔01民终4131号

原审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原审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 键 词:委托装修;同时解除;购房款;单独解除;不可分割。

案情摘要:

1、2018年6月23日,王某、贵州某公司分别以甲方、乙方名义签订《室内装修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进行统一装修,委托服务费分期支付,如王某逾期超过180日后,视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2018年6月24日,贵州某公司、王某分别以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名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认购2栋2003号商品房。

3、2018年6月24日,王某向贵州某公司交纳首期款292247元(含定金20000元)、首期装修代理服务费146912元。

4、2018年7月8日,贵州某公司、王某分别以出卖人、买受人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5、2018年8月20日,交通银行贵阳相宝山支行将王某房屋贷款67万元支付给贵州某公司。

6、2019年2月27日,贵州某公司向王某发出《催告函》一份。催告王某支付到期款。

7、2019年3月12日,王某向贵州某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一份。称《催告函》收悉,回复宣布解除《室内装修委托合同》,不再履行,并拒付不合理装修款和违约金,同时要求退还已支付装修款146912元。

争议焦点:

1、王某能否单独请求解除委托装修合同?

原告观点:

王某认为购买的房屋备案登记为毛坯房,并且贵州某公司出具的收据也明确区分购房款和装修款,贵州某公司强制与其签订装修委托合同是销售房屋的一种捆绑行为,并非购房款的一部分。贵州某公司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装修委托合同应为无效。

被告观点:

1、双方并无委托装修合意,案涉房屋从符合销售至今,贵州某公司都是以精装房对外宣传,双方是在王某查看宣传资料以及多次查看样板间后,才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而且装修合同签订在前,买卖合同签订在后,从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来看也可以印证王某明知是购买精装房的事实;

2、装修合同只约定了包干价和分期付款事宜,未对装修用材、品牌、单价等约定,对于装修标准的约定模糊不清,不符合一般装修合同的约定。

3、双方交易内容为精装房,无装修意思表示,委托装修合同和买卖合同共同构成了房屋总价款,故两份合同不可分割,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原审一审法官意见:

王某在阅看、考察贵州某公司的广告宣传和样板房后,与贵州某公司分别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室内装修委托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委托合同仅约定了装修款、分期付款,没有装修对应的材料、品牌、单价等等的约定,有违常理;结合《商品房认购书》、《室内装修委托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为962247元、装修款为489707元共计1451954元,交房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以及贵州某公司内部交款核对单成交价1451954元。可见,王某应明知贵州某公司销售的房屋为精装房,无委托装修的意思表示,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室内装修委托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销售、购买精装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贵州某公司拆分价格、捆绑装修商品房是否涉嫌规避楼市限价政策等,非法院主管范围,王某可向有关机关投诉反映,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既然双方当事人无委托装修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室内装修委托合同》约定装修款反映的并非真实的装修成本,而是购房款的一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房屋的总价款,《室内装修委托合同》并非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的单个合同,装修合同应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故原告王某对《室内装修委托合同》不单独享有解除权,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官意见:

1、原判认定双方以购买精装房为目的分别签订《室内委托装修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委托装修的意思表示正确,予以维持。

2、王某以《室内委托装修合同》属于委托法律关系为由,其称随时可以要求解除委托的主张不能成立,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室内委托装修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销售、购买精装修商品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4、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贵州某公司诉请同时解除《室内委托装修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律师对本案的点评与风险提示:

1、委托合同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2、从本案表象来看,王某与贵州某公司间就房屋装修事宜确实达成委托合意,双方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3、但深究本案后会发现,双方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委托装修,而是交易精装修房屋,双方间仅发生了一个法律关系,即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4、两级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审判过程中均挖掘到了双方间的真正交易目的,认定《室内委托装修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装修款的真实性质系属购房款。

5、从购房者的角度,实践中的购房者与房开公司在签约过程中的地位较低,无法就有关合同或协议提出修改建议,在该种情况下,购房者应当详细阅读和理解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有关条款并依约执行,避免违约后造成自身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6、从房开公司的角度,贵州某公司以装修拆分的形式对外销售精装修房屋,虽其合同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但拆分房款的行为将可能遭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该种销售方式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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