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山市A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敏敏,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区。
被告:张琴红,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镇。
原告乐山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B、张C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乐山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