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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与洪雅县b有限公司及张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1-05-11

原告:王**,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佳,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公司,住所地:洪雅县*****。
法定代表人: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男,19**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原告王**与被告***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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