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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该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1-05-06

案情简介: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将厂房维修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双方签订了厂房维修承包协议。厂房维修工程完工后,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由刘某帮忙组织人员到厂区从事平整场地及其他杂工等工作,工资标准为每人70元/天,劳动报酬由公司与刘某统一结算后,再由刘某转付给工人。2019年10月19日,朱某经刘某介绍到该公司从事杂工工作。2019年12月26日朱某在平整安放变压器的场地时受伤。朱某于2020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2020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公司劳动关系成立。该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发包行为合法,朱某系刘某的雇员,公司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其员工,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朱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朱某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朱某从2019年10月19日到公司从事杂工工作,至2019年12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朱某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虽由刘某支付,但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是公司,且朱某提供劳动的方式呈连续状态。厂房维修工程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刘某是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与朱某同在公司工作,实质上都在公司的管理下工作。综上,朱某与公司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

法院判决:朱某与该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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