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周艳玲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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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抚养权纠纷的案件
更新时间:2021-04-26

一、基本案情:

原告是任XX与被告陈XX的婚生女,任XX与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男方抚养,被告每月21号前需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高中毕业,高中以后孩子费用由双方重新协商。离婚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原告2020年8月要升入初级中学,一旦上初中,原告的抚养费就会增加许多,所以请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

二、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从2014年10月至2020年5月抚养费680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月,自2020年6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

三、律师观点:

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应当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及双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被告应支付离婚后到起诉前的抚养费及判决书出来到原告18周岁时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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