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典说法】
离婚协议能反悔 赠与的房产要不回
张先生与刘女士结婚20多年了,婚后有一个儿子,现在已经结婚。今年8月份,张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两人将家里三套房产中的一套给了儿子,并办理了过户。随后两人打算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刘女士却以各种借口推辞,迟迟不与张先生办理离婚手续。
张先生询问妻子原因,刘女士说,因为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分给儿子的那套房子也是夫妻财产,给儿子可以,但是要求张先生给自己10万元的补偿款。否则,如果张先生不同意,她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张先生认为,商议离婚时双方都同意把房子赠与给儿子,并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就应该按照离婚协议来履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无奈,张先生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告诉张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夫妻双方将房子赠与给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除法定情形外,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该房屋的权属已归儿子所有。
至于双方的离婚协议,则是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生效是以办理离婚为条件的。因此,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就未生效。刘女士对于未生效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其不得要求撤销已生效并实际履行的赠与合同。
论典律师提醒,离婚协议是以办理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修改或撤销离婚协议,但对财产权利转移后的赠与不得撤销。
(供稿律师 王效发 李梦琦)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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