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日升律师
辽宁-沈阳
从业23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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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分明的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11-12-28

辩 护 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是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而后详细的阅读卷宗材料,加上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深入的了解,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违法所得数额小。
每个案子仅仅一万元,三个案子总计三万元。与同案的其他人相比只是个另。实际违法所得申请法庭给予考虑。被告收取三万元后,交到了所里,按律师代理费百分之七十提成,被告实际所得21000元,因此请法庭按实际所得认定被告的违法所得。
二 、取得赃款时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目的。
被告取得钱款后,没有擅自揣入个人的腰包,而是按照律师收费纪律,将款项交给了律师事务所财会。这在客观上反映被告人取得钱款的主观目的,不是如何蓄谋占为己有,而是按照正常代理费认识和处理的,因此说被告人主观上也是按正常律师代理案件来认识的,而且,同案犯郑某,也是按律师代理费给付的对价。这些都反映被告在主观上没有如何利用犯罪获得赃款的目的。取得的名义和性质是律师代理费,而不是郑和刘之间合谋的怎么分赃,而且,钱款没有挥霍,如数返还。
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纵观全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集中表现在为中辉皮草公司和蒋氏刀剑公司提供了两个虚假被告身份证明,而其他实质性的有关证据都是由被告人郑某提供,被告人没有办法对郑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按照民事审判习惯,证据认定是法庭的事情,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说吕应当只对提供两个虚假被告身份证明负责,所以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四、被告人处于从犯的地位。
被告人的从属地位从以下方面可以确定:
1、策划人是郑,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本案的引起是被告郑首先提出的设想,然后是他找到厂家,得到厂家的同意,然后联系法院。
2、郑策划好之后找到刘,两人合谋怎样做成此事,
3、主要证据如起诉状证据目录证据等都是郑提供。判决的程序和事实认定是刘权力效应下安排的。这两个主要环节都不是被告人吕完成的。
4、违法所得的取得性质不一样。
郑与刘取得赃款的形式是实现目的取得好处,是分得赃款。而给付的形式是律师代理费。
、5从取得赃款的数额悬殊差别,反映吕不是他们的共同合谋人。郑收取好处费138万元,分给刘60万元,基本上均分,但给吕的仅仅是3万元,而且是合法的名义是代理费,因此说开始的筹划预谋没有吕祥,深层次的作假没有吕,郑、刘二人不会把这样深的事情告诉吕祥,否则也不会给吕祥那么一点代理费。
6、从代理人的角度反映吕处于从属犯罪的地位。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办事,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工作。
五、主观目的存在误区。辩护人查阅大量网络资料,很多政府鼓励认定驰名商标,2009年沈阳市政府就下发了专门文件,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取得驰名商标可以给予300万元的奖励,而且在其他政策方面也给予巨大优惠。本案中,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获得五十万、三十万不等的奖励,这也说明涉案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使被告混肴了认识,认为认定驰名商标在实际上对企业存在利益,因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出现,是主观上认识不足,或者是认识上存在错误,不是主观上的恶意犯罪。
五、被告的认罪态度和历史表现。
本案中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本人又有很深的悔罪表现。而且,吕是中共党员,说明历史没有前科劣迹,表现一直良好。1995年以全市第一名的成绩考上律师资格,在以后的职业过程中,从没有客户投诉的不良记录。是一时认识上的错误,而且耐与法官的情面,才犯了错误,请法官充分考虑本案的情节轻微,和吕祥的一贯表现,给吕祥一个重新执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意本案是给以足够的考虑。



辩护人:陈日升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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