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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因“病假“”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李智慧律师
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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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假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以“提供正常劳动时12个月本人工资”计算

---------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李智慧

【基本案情】

1996年7月,王某到河北某单位参加工作。2017年7月,王某体检确诊为肺癌,王某向单位提出病假申请。单位根据工作年限给予王某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单位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80%支付王某医疗期内工资,一直支付至2019年7月份。因王某病情尚未治愈,医疗期到期后一直处于住院治疗状态。2019年8月份,单位以王某矿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后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经一、二审开庭审理。最终中级法院认定,单位在医疗期到期后,与正在治疗期间的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存在瑕疵,判决单位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王某提供正常劳动前12个月的平均本人工资3125.36元计算。王某在单位从事工作23年,计算2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7188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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