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覃某成立一人独资公司,即A公司。A公司与黄某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后被诉至法院,龙南县法院判令A公司向黄某支付569023.00元及相关合理费用,覃某一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11月2日,覃某在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将A公司转让给罗某,双方签订《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协议生效前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覃某按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负责,生效后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则由罗某按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负责。”
2019年4月,龙南县法院将罗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扣划罗某账户共计192700元。
2020年1月15日,罗某委托我所卢雄伟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进行维权。我方诉至博白县法院,请求判令覃某赔偿罗某损失192700元及相关费用。博白县法院全部支持我方诉请,成功为罗某挽回十九万左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