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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瀍河法院首例判决车辆贬值损失
更新时间:2011-12-21
案情:2010年11月22日凌晨,郭先生驾驶车辆在廛河区九都路与下园路交叉口,撞上正在等红灯的周先生的天籁轿车,使周先生的车辆受损,车辆修理费用22495元。经洛阳市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进展:事故发生以后,郭先生对赔偿一事态度消极。周先生委托河南洛阳赵战武律师为其维权。赵战武律师到事故处理大队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详细了解了案情以后,告知周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车辆损失包括车辆修复费用、车辆贬值损失。
结果:赵战武律师随后起草相关法律文书,代周先生向事故发生地洛阳市廛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先生赔偿周先生的所有损失。
廛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随后做出判决,判决被告郭先生赔偿周先生修车费用22495元,赔偿周先生车辆贬值损失24000元,并判决周先生承担诉讼费500元,鉴定费1000元。
律师说法:这是一起损害他人财产的侵权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种赔偿责任应使损坏物恢复到为受损坏之状态,原告的车辆损失理应包括事故车辆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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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战武律师,河南省交通事故索赔专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全程法律服务热线:13803881695 邮箱:13803881695@163.com QQ:36568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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