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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04-08

一、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一诉称:诉争房屋原系公房,因吕二将离开北京到外地工作,吕二的原工作单位欲将诉争房屋收回。因王一此前一直在诉争房屋中居住,王一便与吕二协商由王一以吕二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吕二同意。因吕二与王一的姑父杨三关系好,吕二便委托杨三办理房改手续,1998年5月,杨三带领王一以吕二名义与a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公有住宅楼房出售合同,1998年8月,王一向a房地产管理局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及房改手续费。因购买诉争房屋需要使用吕二的工龄,王一给付了吕二8000元补偿款。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这一约定,2000年吕二出具了房产赠送证明书以便王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吕二于1997年、1998年取得的是诉争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故本案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另,王一借吕二之名购买诉争房屋后,吕二及其爱人张四自王一处收取了很多现金和好处,张四对诉争房屋已由王一购买一事不可能不知情。后吕二仍配合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故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吕二、张四协助王一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将诉争房屋自吕二名下过户至王一名下;判令吕二、张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吕二、被告张四辩称:不认可王一所述内容,不同意王一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诉争房屋原是公租房,吕二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了诉争房屋,购买诉争房屋需要使用吕二的工龄,王一及其爱人许五与吕二并非同一单位职工,不具备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双方不可能成立借名买房的关系;二、吕二委托杨三办理诉争房屋的房改手续,吕二与a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a房管局)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是杨三代吕二签订的。合同签订时吕二没钱,后来吕二通过其亲属分多次将钱给杨三,由杨三将房款交到a房管局。离开北京后,吕二将诉争房屋委托给杨三管理,杨三管理房屋时谁实际居住诉争房屋吕二并不知情;吕二并不认识王一,从未与王一协商过房屋买卖事宜。综上,吕二与王一不存在买卖关系、借名买卖关系、赠与关系,请求驳回王一的诉讼请求。

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吕二与张四是夫妻关系,吕二与杨三是朋友关系,杨三与王五是夫妻关系,王五与王一是姑侄关系,王一与许五是夫妻关系。杨三已于2000年去世。

本案诉争房屋坐落b室,原为a房管局的公有住房。1987年11月11日,吕二与a房管局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约定吕二承租房屋,月租金5.29元,租期自1987年11月1日起,该租约是吕二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1990年10月,吕二因离京到四川工作故搬离诉争房屋,吕二称其离京时将房屋交由杨三管理,后王一搬至诉争房屋居住,此后的房租由王一直接向a房管局交纳。1998年,诉争房屋根据a区相关政策可以购买方式进行房改。

1998年5月26日,a房管局(甲方)与吕二(乙方)签订了公有住宅楼房出售合同,杨三代吕二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签名,杨三作为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名, 1999年5月7日,诉争房屋登记在吕二名下。上述公有住宅楼房出售合同、房产证原件、各项交费票据的原件均由王一保管并向法庭出示,王一称上述原件可以证明其交纳了房改所需全部费用,诉争房屋系其借用吕二名义购买。吕二认可票据的真实性,但表示房改所需全部费用均由其个人交纳,因其当时不在北京,其委托吕六、吕七一次性给付杨三5万元,杨三用该笔钱支付了房改费用,房改全部手续由杨三保管,杨三去世后房改手续为何到王一手中其并不知情。

四、裁判结果

被告吕二、被告张四协助原告王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b室自被告吕二名下过户至原告王一名下。

五、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主张借名买卖关系存在的借名人需对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借名人不能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需借名人自行承担;若借名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借名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案中,王一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理由有三:一是王一实际支付了房改全部费用;二是王一长期在诉争房屋中居住并支付了居住期间因房屋产生的供暖费等费用;三是吕二曾两次出具书面材料表明其同意协助王一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对王一的上述意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吕二的答辩意见,王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理由是:一、吕二离京后诉争房屋房改前,王一占用诉争房屋并向a房管局交纳租金,王一与吕二就诉争房屋实际形成的是借用关系。

二、王一占用诉争房屋的25年中,吕二在明知王一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未向王一主张过任何权利,特别是杨三去世后王一长期占有使用诉争房屋,而根据吕二之陈述,其与王一并不相识更无交往,作为与诉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无特殊关系的一方,王一长期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情形可以佐证王一占有诉争房屋具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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