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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何继承
更新时间:2021-04-07

一、 原告诉称

原告潘一、潘二、潘三、潘四诉称,四原告的母亲朱五系被继承人的女儿,与上述六被告系亲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石六于2009年12月8日去世,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的房屋遗产地址为:a号,产权为私有。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屋由原告舅舅朱一长期居住。原告的母亲朱五于2009年7月25日去世。在原告母亲去世之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谈及继承的有关事宜,但是被告均以原告母亲已经去世,原告不是被继承人直系亲属为理由只口头答应给原告一些费用补偿,而拒绝原告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本着亲情第一的原则,不愿意因为遗产继承的事宜与六位被告感情破裂,并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在与其他家庭成员和平协商下达成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a号房产份额的10%。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一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被继承人石六及其子女情况。朱七于2016年8月去世,朱七生前离婚,未生育子女。朱九9于2005年8月21日去世,朱九9之妻名王十,双方未生育子女,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为证。朱三文革期间因患病一直下落不明。诉争房屋产权原登记在我父亲朱零名下,文革期间该房屋献产,1984年落实私房政策时朱零已经去世,当时办理了公证继承,包括彭三在内的所有继承人除石六外都放弃继承权,所以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石六名下。

被告朱二辩称,同意朱一的答辩意见,公证遗嘱情况以及家庭情况认可原告及朱一的陈述。开庭前家庭成员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按照公证遗嘱进行继承,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在保证朱三法定继承份额的基础上,原、被告对a号剩余继承房产份额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朱二继承a号9间房产份额的35%。

被告朱四辩称,同意朱一的答辩意见,公证遗嘱情况以及家庭情况认可原告及朱一的陈述。开庭前家庭成员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按照公证遗嘱进行继承,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在保证朱三法定继承份额的基础上,原、被告对a号剩余继承房产份额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朱四继承a号9间房产份额的2%。

三、本院查明

a号9间房产产权原系朱零所有,朱零与彭三、石六为夫妻关系。朱零与彭三共育有一个子女,名朱五。朱零与石六共育有子女八人,分别为朱四、朱七、朱九、朱十一、朱一、朱三、朱二、朱七。朱零与彭三,石六、朱五、朱四、朱七、朱九、朱十一、朱一、朱三、朱二、朱七一起在a号9间房产中共同生活居住,相互抚养照顾,形成抚养关系。

朱零于1972年5月去世,朱零去世后于1984年5月17日,彭三、石六、朱五、朱一、朱二、朱三、朱四、朱十一、朱七、朱九、朱七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彭三、朱五、朱一、朱二、朱三、朱四、朱十一、朱七、朱九、朱七放弃对a号9间房屋的继承权,a号9间房屋由石六一人独自继承,继承公证办理完毕后,a号9间房屋产权登记在石六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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