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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婚后房产继承过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21-04-06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a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陈一与蒋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5人,即:陈三、陈四、陈五、陈六、陈七。原告系陈五之子,陈八系陈七之子。陈七于1998年10月17日去世,陈一于2008年1月21日去世,蒋二于2012年10月31日去世。陈一和蒋二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表示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因其时原告年纪小,陈一和蒋二将公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的父亲陈五保管。陈五与原告的母亲于2007年1月25日离婚,离婚后原告同母亲生活,陈五没有告知原告有公证遗嘱一事。2017年8月17日,因原告要结婚,陈五才告知原告有公证遗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陈六、陈四、陈五、陈八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一与蒋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即:陈五、陈七、陈三、陈六及陈四。陈七于1998年10月17日去世,陈一于2008年1月21日去世,蒋二于2012年10月31日去世。原告系陈五之子。陈八系陈七之子。

房屋的所有权于1999年8月1日登记在陈一名下。现原告持二份《遗嘱书》诉至法院,其内容分别为:“我和老伴蒋二在a号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我们有五个子女,为避免在我去世后子女们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故特立遗嘱如下:在我死后,将a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孙子陈九个人。立遗嘱人:陈一二○○一年11月19日”及“我和老伴陈一在a号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我们有五个子女,为避免在我去世后子女们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故特立遗嘱如下:在我死后,将,将a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孙子陈九个人。嘱人:蒋二二○○一年11月19日”。原告据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陈六、陈四、陈五、陈八表示同意。

四、裁判结果

位于a号房屋归原告陈九所有。

五、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系陈一、蒋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别立有遗嘱对各自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于法有据。现原告持陈一、蒋二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本院予以支持。陈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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