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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后予以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1-04-02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XX(小名:小X,别名:宋XX、孙XX),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12月1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8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XX,安徽XX律师。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公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牛X1、牛X7、牛X2、牛X8、牛X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1、刘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1、牛X7、牛X2、牛X8、牛X9及其诉讼代理人盛X、王X3,被告人牛XX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2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牛XX,因车轧其家麦苗之事,与本村村民牛X5、被害人辛X夫妇在村民牛X4(系牛X5父亲)家附近发生口角,期间牛XX持砖块将辛X头部打伤,后辛X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辛X系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合并脑循环障碍而亡。案发后,牛XX一直在逃,2017年8月3日在湖北省黄冈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牛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意见:

牛XX因其家小麦被他人轧坏,未确定系谁所为,遂在村中的路上骂,并未针对辛X一家。

本案系因邻里矛盾引发,牛XX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较小。

牛XX案发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在逃的十余年也没有罪违法犯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牛XX因琐事与同村村民被害人辛X发生争执,后持砖块将辛X头部打伤,后辛X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牛XX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民间邻里矛盾引发,且牛XX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牛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

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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