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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宇律师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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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意见——当事人无罪释放
更新时间:2021-03-24

2018年4月10日下午,杨某驾驶机动车行至吉安市北门医院附近时因突然失去意识,车辆撞伤几名行人,后交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其控制并对其做了相关检测,认为其涉嫌“毒驾”。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龙小林、罗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龙小林、罗宇两辩护律师立即会见了杨某,详细了解事发当天情况,之后辩护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认为:1、杨某“毒驾”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要有:①当时杨某驾车的意识形态与醉酒驾车性质相同,不宜认定其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否则难以界定“醉酒”型交通事故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②本案的交通事故系一次性的交通事故,本质上属于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多起交通事故,只不过导致了两个或数个连续性的损害结果。2、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将“毒驾”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且杨某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杨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杨某于本月26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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