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白勇律师
陕西-榆林
主办律师
4
好评人数
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1-03-23

再审申请人刘某、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张某某、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陕08民终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刘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书第二项认定的事实不清,审查不细致,严重损害申请再审人合法权益。1、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房屋的物权、通行权以及排他的权利。但被申请人用砂石废料将门封堵,强行在申请再审人楼顶安装广告牌,非法修建挡墙阻挡出行并将其所有的物品搬入房屋内,侵害了申请人的物权及其通行权。神木法院执行局强制将砂石废料清除后,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仍然存在。2017年12月25日,申请人配合神木市城建局拆除被申请人在楼顶修建的违法彩钢房,以及安装隔断和打扫时,被申请人王某某、张某等人拒不配合城建局拆除违建彩钢房,并暴力阻拦申请再审人进入房屋,对申请再审人刘某实施殴打,致申请人受伤,干扰了执行工作。后神木市公安局出具神公(永)行罚决字(2018)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申请人张某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申请人刘某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健康权诉讼,该院(2018)陕088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张某赔偿申请人刘某8656.44元及案件受理费430元。被申请人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赔偿为合计:8177元。上述事件足以认定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并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一直在增加。2、申请人于2018年6月9日准备进入房屋维护房内设施及打扫,遭到被申请人王某某等人的暴力阻拦和推搡,致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及其通行权。3、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陕08民终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但被申请人至今强行安装在申请人房屋楼顶上的广告牌、非法搬入的物品、阻止出行修建的挡墙至今未拆除及搬出,故侵权行为仍然存在,申请再审人的经济损失仍然在产生。请求:1、依法撤销(2019)陕08民终25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依法维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判决事项;3、一、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张某、张某某、王某某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情合法。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申请人在终审判决后以屋顶彩钢房为由申诉超出了再审的范畴,且申请人就彩钢房在二审判决后提起过诉讼。健康权纠纷已经法院处理,申请人得到了足额的赔偿。废料被清理后,申请人对房屋行使权利不存在任何障碍,对房屋也享有实际的占有和管理。

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光盘和照片各一张,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了照片两张、收据一支。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及照片均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刘某、刘某某经神木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依法获得涉案房屋,并享有该对该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在涉案房屋门口堆放砂石废料,明显侵犯了刘某、刘某某的物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因此给刘某、刘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每月3000元损失,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应予确认。但堆放的障碍物已于2017年8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予以清理,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在该期间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所持被申请人多次暴力阻挡申请人进入房屋持续造成损失的理由。经查,双方因该事件发生过冲突,并经公安机关及法院进行了处理。且申请人称述的阻挡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其对暴力性阻挡行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所持申请理由不符合再审的情形,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