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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维权
更新时间:2021-03-19

2012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坐落于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53号远洲城市广场三栋房屋,总价507364元,该款原告已付清。

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均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自违约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起诉时止,被告延迟1385天未交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1项第(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的约定,原告可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40539.80元(507364×1385×0.0002),并继续履行合同。

2018年10月,原告委托江苏东海李宝宝律师,提出如下诉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40539.80元(以已付购房款人民币50736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计至2018年10月16日暂计1385天),起诉之后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人民币50736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完全履行合同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后不久,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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