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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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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末一天12月31大楚刑辩团队收获诈骗案无罪判决
更新时间:2021-03-16

今天是2020年最后一天,收获一份无罪判决,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没有什么比收获无罪判决更值得喜悦的。追求无罪辩护成功,是任何一个刑辩律师都梦寐以求的,无罪判决本身很难,无罪辩护成功一定程度上体现一个刑辩律师或者刑辩团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本案检察院指控陈某构成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两罪,其中指控诈骗罪涉嫌金额79万,诈骗三人,虚构以房抵工程款名义,欺骗朱某等三人签订了认购书,私自收取购房款占为己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否认陈某等三人有权处分房产,认为按照之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必须经公司同意,由购房人与公司签订协议,履行相关审批流程,房款必须先进公司账户,再由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陈某等三合伙人,但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私下收款不允许,无效;且公司早就停止了以房抵工程款,三位购房人被陈军授意交付一万订金与与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将其余房款收取,购房人被蒙蔽,房产公司被蒙蔽,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有权处分房产名义,以房抵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构成诈骗罪。

按照这样指控逻辑,参照江苏量刑标准诈骗金额50万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综合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对于被告人陈某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面临压力可想而知。

接受委托后,我和徒弟黄贺律师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研究,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另外一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是认罪认罚的,做罪轻辩护。涉嫌两个罪判处缓刑没有可能,除非诈骗罪辩掉,剩下一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判缓刑可能性很大。对于诈骗罪出罪理由,主要有几点 ∶

一、陈某等三人导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本身是一个一揽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赋予了陈某等三人对任何所建房屋有权抵债,系无限授权,不存在无权处分,把房子处分给第三人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二、以房抵工程款是唯一付款方式、开发商没有资产能力,要求承建人垫资建设,坐享其成,但为了控制资金,要求陈某等三人选定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房款

必须进公司账,本案中房款被私自收取,属于违约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房款进公司账户再返还给陈某等三人与陈某等三人直接收取房款,并无本质区别。只要无限授权的以房抵债这个前提存在,就不构成虚构事实,违约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刑事手段不得插手经济纠纷。


三、以房抵款行为发生时,陈某等三人在开发商处有有四百万工程保证金和未付余款,即使房屋协议不能履行,也是有能力代付房款,保证购房协议完全履行。后来购房协议未能履行,是因为结算时工程款并行。后来购房协议未能履行,是因为结算时工程款并非预料那么多,是客观因素造成,并非主观上刻意而为,也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

四、被害人朱某也承认,陈某当时说先交一万订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工程款结算时再办理"以房抵债"手续,保障房屋合同手续完毕,说明朱某对合同履行情况是明知的,是自愿的,没有被欺骗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五、指控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不能得出唯一结论。被告人有权处分房产,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即使无权处分,也是有归还能力,至多是套用资金,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刑法224条规定的转移财产,逃逸,挥霍、或者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举债等五种情形或者与之等价性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证据裁判证明标准等原则,宣告无罪。

本案诈骗罪无罪,保险诈骗罪缓刑,被告人对律师辩护工作非常满意,感激之情难以言表。


大楚刑辩团队今年刑辩成绩仍不错,不起诉,撤销案件等中国式无罪数起,正在总结中。本案是2020年12月31日即2020年末一天收到的无罪判决书,真是令人欣喜。感谢法官坚守法治底线和正义情怀,令我等法律人的法治理想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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