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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慧律师
黑龙江-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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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强奸幼女)无罪辩护
更新时间:2011-12-18
强奸罪案情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8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王某某(16岁)的同学郭某某与迟某某(女,12岁)到王某某家,三人在大屋呆了一会,被告人王某某领迟某某来到小屋,提出要和迟某某发生性关系,迟某某开始不同意,,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一再要求下,被告人王某某与迟某某在小屋炕上发生了性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提出量刑建议为两年六个月至三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人王文慧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王某某,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与走访,当庭提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以为迟某某与自己同龄,根本不知道被害人迟某某的实际年龄是12岁,并且从外表体貌上也看不出出迟某某不满12周岁;2、在发生性行为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3、没有使用暴力与其他威胁行为,应属于半推半就的自愿行为;4、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所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构成强奸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迟某某是否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缺乏明知,在发生性行为时王某某不满十六周岁,未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属双方自愿,未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轻微,因此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该起案件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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