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2016年入职河北某某制药公司,2019年8月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让其在家等候,交接完后在办理离职手续。后公司一直推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尚有2万元的出差费用,会计都签字确认,但拒绝支付报销费用。
制药公司观点:刘某与其不形成劳动关系,刘某是劳务派遣员工,并提交了部分证据。
律师观点:制药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赔偿11个月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合同劳动补偿金,支付欠付工资。其主张刘某是劳务派遣不成立:只有制药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与刘某无关,刘某亦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制药公司以非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制药公司支付刘某欠付工资、补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并要求制药公司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