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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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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不予起诉
更新时间:2021-03-03

酒驾,一直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当事人李某某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在道路行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经董安娜律师的辩护下,取得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与一正常行使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20mg/ 100ml 。

某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办案过程

接受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指派了董安娜律师作为本案李某的辩护人,以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并详细的询问了本案的案发经过。

本案在接受委托时是公安侦查阶段,经过会见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并积极与办案民警沟通,最终公安机关批准了辩护人的申请,对李某采取了取保候审。

后辩护律师又及时与某市检察院沟通。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情况符合不予起诉的条件,并提交了不予起诉的申请。检察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最终决定对李某不予起诉。

办案结果

检察院最终决定对李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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