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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和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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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和冯xx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1
更新时间:2021-03-01

范xx、冯xx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件类型:判决书

案号:(2017)豫1303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2017-12-23

案由:危害公共安全

律师:张付晴(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余和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王中举(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刘刚(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王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xx,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中举,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xx,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中心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和平、王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中心消防控制室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刚,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xx,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中心消防控制室工作,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付晴,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x,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管中心xx小商品城4楼管理员,住河南省南阳市,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张xx、被告人冯xx、方xx、赵xx、白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6日,被告人范xx为法人的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车站南路开发建设xx商贸城。2009年9月,范xx为法人的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发豫恩字(2009)11号文件,将xx商贸城改名为xx大厦,将xx大厦的1—4楼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的所有权归属xx房产公司,已出售部分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其装修(含已收取装修款的),由广大业主购买的房屋所属公司确权给广大业主。xx大厦-1-5的国际小商品城消防、水电等设备设施的维护及使用,商业公司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共地方的保洁及安全保卫由xx物业公司负责。

2012年8月4日,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张某2聘任冯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被告人方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助理。2012年12月31日,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商贸xx设工程出具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同时认定,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xx大厦在未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但范xx在xx大厦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便投入使用。2015、2016年,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聘请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星盛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xx大厦的消防控制系统维修保养。2015年11月,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宋某发现xx大厦消防主机存在隐患,向冯xx送达《设备故障的声明报告》,但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采购有关设备更换。2016年3月2日,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范xx签发豫恩字(2016)5号文,任命冯xx为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冯xx在任总经理、方xx任物管中心经理期间,未对消防防火进行严格的巡查工作,亦未按照河南省《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规定,明确值班人员的带班领导,及每班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的规定,让取得建筑物消防员执业证书的被告人赵xx和无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的被告人白xx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并且,冯xx在xx大厦14楼会议室违背《河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第十一条“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的规定,擅自要求将xx大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转入手动状态。2016年3月18日,国际小商品城4楼楼层管理员张xx与小商品城总经理张某1签订楼层管理员岗位责任书,第7条规定“楼层管理员应确保商场及商户生命财产安全,每天不间断巡场并加大巡查力度,密切注意消防、用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解决”。2016年10月6日晚,张xx未对4楼商户断电情况全面检查后下班离开。19时24分,赵xx、白xx到消防控制室接班后,xx大厦消防控制室发出4楼火警报警信息,赵xx、白xx在发现报警信息后未按照《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在接到火灾警报后,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的规定,导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2016年10月6日19时44分,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心接到群众报警。

2016年11月23日,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xx大厦2016年10月6日火灾起火时间为19:30,起火部位为xx大厦四楼自动扶梯北侧的南阳惠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区域;起火点为该商铺内东部第一排至第二排货架的上部区域;起火原因为起火点上方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产生迸溅溶珠引燃可燃物所致。2016年12月30日,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决定,维持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经南阳兴龙资产评估事务所、南阳xx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火灾受损的45名商户财产损失共计2909.42865万元。其中,2017年1月17日,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xx大厦技佳办公科技商行达成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人冯xx辩护人辩称,对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冯xx作为总经理没有对几名被告人安排调整处置的权利,他只是一般履行职务人员,不是决定人员,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处罚。

被告人方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xx辩护人辩称,对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认为:1、被告人方xx作为xx大厦物管中心经理,对上级管理部门的整修指令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没有选择权。2、方xx在xx大厦失火事件上并不存在任何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被告人方xx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被告人方xx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xx不是本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此事故中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故依法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辩称,对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认为本案是一果多因,赵xx的过失行为对后果较轻微,起火原因与赵xx工作无关联性,赵xx已积极采取措施,应当理解为赵xx已经履行了职责。赵xx只应承担轻微的责任,公司也有过错,没有配备带班领导和2名有消防资格人员。另外,起火是商户原因,xx公司也没有进行完备的检查。被告人赵xx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白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xx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白xx罪行轻微,其是普通水电工,公司安排消防工作,只能服从公司安排,公司也没有进行消防培训,起火后也进行了灭火,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受到了专业知识的局限,没有明显过错,责任及其微小。案发后,如实供述,坦白,没有犯罪记录,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白xx免刑或者缓刑。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6日,被告人范xx为法人的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车站南路92号开发建设xx商贸城。2009年9月,范xx为法人的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发豫恩字(2009)11号文件,将xx商贸城改名为xx大厦,将xx大厦的1—4楼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的所有权归属xx房产公司,已出售部分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其装修(含已收取装修款的),由广大业主购买的房屋所属公司确权给广大业主。xx大厦-1-5的国际小商品城消防、水电等设备设施的维护及使用,商业公司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共地方的保洁及安全保卫由xx物业公司负责。

2012年8月4日,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张某2聘任冯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被告人方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助理。2012年12月31日,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商贸xx设工程出具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同时认定,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xx大厦在未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但范xx在xx大厦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便投入使用。2015、2016年,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聘请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星盛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xx大厦的消防控制系统维修保养。2015年11月,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宋某发现xx大厦消防主机存在隐患,向冯xx送达《设备故障的声明报告》,但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采购有关设备更换。2016年3月2日,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范xx签发豫恩字(2016)5号文,任命冯xx为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冯xx在任总经理、方xx任物管中心经理期间,未对消防防火进行严格的巡查工作,亦未按照河南省《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规定,明确值班人员的带班领导,及每班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的规定,让取得建筑物消防员执业证书的被告人赵xx和无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的被告人白xx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并且,冯xx在xx大厦14会议上违背《河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第十一条“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的规定,擅自要求将xx大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转入手动状态。2016年3月18日,国际小商品城4楼楼层管理员张xx与小商品城总经理张某1签订楼层管理员岗位责任书,第7条规定“楼层管理员应确保商场及商户生命财产安全,每天不间断巡场并加大巡查力度,密切注意消防、用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解决”。2016年10月6日晚,张xx未对4楼商户断电情况全面检查后下班离开。19时24分,赵xx、白xx到消防控制室接班后,xx大厦消防控制室发出4楼火警报警信息,赵xx、白xx在发现报警信息后未按照《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在接到火灾警报后,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的规定,导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2016年10月6日19时44分,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心接到群众报警。

2016年11月23日,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xx大厦2016年10月6日火灾起火时间为19:30,起火部位为xx大厦四楼自动扶梯北侧的南阳惠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区域;起火点为该商铺内东部第一排至第二排货架的上部区域;起火原因为起火点上方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产生迸溅溶珠引燃可燃物所致。2016年12月30日,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决定,维持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经南阳兴龙资产评估事务所、南阳xx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火灾受损的45名商户财产损失共计2909.42865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xx于2016年10月11日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火灾受损的45名商户达成赔偿协议调解,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范xx的供述:我到派出所投案,我任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xx大厦的1——4楼对外叫xx国际小商品城,大部分已经卖出,所有权属于业主的,其他楼层卖出去很少,但是这一栋大楼都是由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管理。当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合同中约定8年内,河南xx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南阳市xx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业主每年可以收到购房金额8.6%的收益,8年后业主成立委员会,自己指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管理具体我不太清楚,这些都是由赵某1和冯xx具体负责的。xx国际小商品城我们只是统一管理,我们只是负责收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工商营业执照等都是商户自己办理的。xx小商品城的消防有8、9个人专门负责消防管理,具体人名我不知道,冯xx清楚。冯xx有一个项目经理,负责送报表、打报告、人员管理、财务收支、考勤这些日常工作。2016年10月6日晚10点多,我接到冯xx电话,他告诉我国际小商品城3楼发生火灾了,消防队已经来了。xx大厦在建楼、装修、开业前都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总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消防器材损坏、缺失的由下一级公司报告给总公司,由总公司拨款及时进行维修,总公司没有配备专门的消防负责人,因为物业公司是一个单独的法人,总公司只负责拨款。南阳经营管理中心只是个内设的协调部门。

xx大厦的国际小商品城目前属于xx物业公司管理。2014年4月底之前由商业公司负责管理,消防工作由物业公管理。2004年成立xx物业公司。张某2是xx物业公司法人,2016年3月份xx集团年度工作会会上宣布法人变更为王xx,当时有文件,当时工商办公系统异常,一直到现在没有变更,工商营业执照还是张某2,张某2不参与经营管理,只是挂名。物业公司对南阳四个项目(静园小区、xx大厦、康景颐府、华盛商厦)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保卫)和卫生。

到2016年9月12日xx集团培训会宣布冯xx正式任命为物业公司总经理,会上还任命赵某1为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兼商业公司经理。2012年10月份时冯xx是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直到2015年上半年提升为物业公司物副总经理兼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2016年4月份升职为物业公司总经理不再担任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试用期四个月,2016年9月正式任命为物业公司总经理。物业公司物管中心职责: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水电费收缴、物业费收缴、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所有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保养。方xx一直在物业公司工作具体职责不清楚。物业公司商业经营中心接公司内部维修安装,由王xx负责。张某1在国际小商品城主要负责经营管理。张某1是否负责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我不清楚,都是物业公司内部决定的。国际小商品城内商户的防盗门是谁安装的我不清楚。大概是2007年3月份在郑州成立xx集团。xx集团公司的职务变动都是高层经营管理会上由老板范xx口头宣布的,没有下发文件,有会议记录。我们公司开会时没有专人记录,各个参会的总经理都有会议记录。每次人事任命都下有文件,就最后一次任命没有下文件。

2、被告人冯xx的供述:我2016年5月份任xx物业公司总经理至今。xx集团股东有就有谁我不清楚只知道范xx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总部在郑州,xx集团公司在南阳成立有经营管理中心,下面又分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xx大厦的国际小商品城目前属于物业公司商管中心专职管理,消防工作有物管中心和商管中心共同管理。2014年(具体几月记不清了)之前由商业公司负责管理,消防工作由商业公司和物业公司共同管理。经营管理中心成立的具体时间我不知道,2014年就有经营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有总经理,下设办公室。经营管理中心负责xx物业公司、xx商业公司、xx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南阳所有公司的总负责。各公司的报告都先报到经营管理中心,他们先审核,再由他们报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以前是赵某12015年上半年调整为是姚广真,2016年9月又调整为赵某1。我进入公司时赵某1xx集团公司资源管理中心上班,不知道当时是啥职务,2013年(具体时间不清楚)任商业公司总经理到现在。我不清楚物业公司成立时间。xx物业公司法人是张某2,今年5月份时曾经开会说过把物业公司法人变更给王xx,后来也不知道啥原因未实施。张某2现在应该是经营管理中心的人不再管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保卫等。我现在是物业公司的经理。物业公司董事长职务是2016年5月设立的。还没有说撤,只是会上说王xx任西峡一个农业项目并未说不再担任物业公司董事长职务。物业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工作。之前王xx在通许县2014年回南阳接任物业公司总经理,2016年5月调整为物业公司任董事长至今。物业公司物管中心职责是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水电费收缴、物业费收缴、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所有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保养。方xx一直在物业公司物管中心工作到2016年5月任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物业公司商管中心职责主要管理国际小商品城的全面工作。张某1一直在物业公司商管中心工作后来是副经理,2016年5月任物业公司商管中心经理。张某1也负责管理消防安全工作,他和物业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国际小商品城内商户的防盗门是丁金安装的。国际小商品城外墙的广告牌一直都是商业公司负责的,老板范xx说过今年年底移交给物业公司,现在还未移交。2016年5月张某1任物业公司商管中心经理至今。商业公司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售房部。商业公司职责是以前管理小商品城的经营、与物业公司共同负责消防安全、房地产的销售。2014年小商品城合并到物业公司后,只负责房地产销售。房地产公司下设办公室、技术部、项目部。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坤阳。xx集团的这些组织架构具体啥时候成立的我记不清楚。我在xx集团公司的职务变动xx集团公司有时有文件,有时由老板范xx在会议上口头宣布的,我任xx物业公司总经理时xx集团公司下发的有文件。我们公司开会时应该有会议记录。我们公司的人事任命有的有文件有的没文件。这些文件、记录应该档案室有。

我任物业公司总经理,负责一切事物,公司制定夜间巡逻,我是2015年接手到现在都是这项制度,发现问题后看情况,能自行解决的自行解决,解决不了,及时报警。每天每班每2小时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每一个主观负责,有记录,控制室保存。4楼晚上要求全部停电,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把4楼的电停了,至于私接电线的情况我不清楚。国际小商品城我只见过一个验收意见书,其他的我不知道。消防设备上主机消音不会报警。我给维保公司报过消防设备但没有没修,也没有更换。因为机器是个老版,无法找到配件维修,不影响使用,这个事我没有向上面报告,因为不影响使用。xx大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平常时手动状态,因为xx顶楼的增水泵修换后,水管憋了把商户的货淹了,我在xx14楼会议室告知他们放于手动状态,当天我不知道是手动状态还是自动状态。xx大厦顶楼水泵坏过,方xx他们上去修的,消防大队2015年8月22日检查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我们修过,是维保公司的宋某修的。每次维修的时候,只要宋某处理主机的线路故障都有值班的做记录,我等着宋某给我打报告,把要更换的物品报价后我向上级报批,后也没看到报告,所以没有往上报,当时我和宋某签的有设备故障的声明报告,但宋某没有给我报价,所以就放下了。

3、被告人方xx陈述:我2013年至今担任物业管理中心的经理,在xx物业公司负责水电维修、设备检查、卫生检查、消防检查等。我负责的是国际小商品城、xx大厦等地方的消防检查。每个月检查两次,分别是13至15号和28至30号,检查内容有灭火器、应急照明、安全出口、防火门、商场占道、消防栓、电线线路等设施设备。每次都有记录就9月30号这次检查因为放假没顾上记录。9月30号这次检查发现二楼防火门下堆放有杂物及时清理了,四楼防火门下杂物太多没清理,由于放假也没通知小商品城。检查消防栓和电线线路没发现问题。平时的消防检查中没有发现国际小商品城电线线路有老化现象。国际小商品城是2008年10月开始营业的,自营业至今没有更换过电线线路,只在一楼配电室换过两个开关。我们没有组织过消防知识培训,国际小商品城组织过。上个月教过工作人员如何使用灭火器及电梯的应急救助。冯xx是物业公司消防负责人,张某1是国际小商品城消防负责人。xx物业公司是属于xx集团但是也是有法人代表的。xx集团的法人是谁我不知道,只知道范xx是老板。xx物业公司我只知道王xx是董事长,冯xx是总经理,谁是法人代表我不知道。2014年国际小商品城划归xx物业公司,小商品城是否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我不清楚,张某1应该清楚。昨晚7点50分监控值班室赵xx给我打电话说的国际小商品城失火的。xx大厦国际小商品城2014年以前经营属于商业公司管理,2014年以后经营属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总经理现在是冯xx。物业管理中心的职责是水电设备维护维修,门卫,大厦的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现在物管中心是经理我。商业管理中心的职责招商,收房租,商场内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现在商管中心的经理是张某1。我在xx大厦负责水电维修,商场巡查、写字楼巡查。当天晚上着火时我在家,随后接到通知后到xx。我们每天2小时一次巡查,有记录,消防控制是保管,每月一报表。下班时间应该全场停电是商场的责任。我不清楚xx大厦消防设备有何故障,平时都是xx物业公司聘请消防维保公司负责维护、检修,冯xx和他们直接联系。消防水泵没有故障、正常。

4、被告人赵xx陈述:2009年10月份到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在消防控制室上班。10月6日19时15分,我到xx小商品城1楼消防控制室接张振庭和张明朝的班,和我同班的是白xx,过了一会儿,白xx到地下二层巡查设备了,我在控制室,大概19时40分左右,我发现控制屏幕商场四楼井道和走廊位置有烟感报警信息。接着控制器上6楼、7楼又出现烟感报警,我就直接去7楼检查报警原因。我坐住宅电梯在7楼发现有烟没有火,我又从步梯下到6楼检查也是有烟没有火,接着下到5楼,接到白xx电话称地下二楼也有烟,商场起火了,我就提了两个灭火器跑到商场一楼东门,见到白xx,白xx说三楼失火了,我们准备去三楼灭火,白xx说三楼火大上不去了,还说消防队马上就到,让我们等着。最先发现是商场四楼烟感报警。我发现4楼有火警而去7楼,是因为平时商场不允许我们值班人员单独进入,必须两个人同时进入,白xx出去了,我没有去4楼查看,接着控制器上6楼、7楼又出现烟感报警,我就直接去7楼检查报警原因。根据我们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规定,确认火灾后,应将消防控制室火警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当时我去7楼确认火灾了,不在控制室,所以我没有将火警控制开关转入自动,也没有拨打119报警。我取得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资格证,2014通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了资格证。我们消防控制室值班的操作规程是24小时双人值班,不允许脱岗,每日巡查消防控制室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了。我没有按照消防控制室规程操作。我们值班的职责,公司规定主要职责:1、每2小时到商场检查安全(包括消防检查)2、防范治安各类案件发生3、配合水电工维修水电。xx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物业公司总经理冯xx,xx物管中心主任方xx主要负责小商品城,负责物业一共三班,我们这班两个人我和白xx,我们这两个都没有带班领导。xx大厦消防设备有毛病,消防控制室报警喇叭不会响,监控的画面不显示,四楼监控停用,因为坏了。2016年10月6日,我的监控画面上看有的不会显示,平时我们都是手动状态,当晚有起火点后我把喷水系统转为自动状态,我到xx有6\7年了,我去xx就是手动状态,应该是xx物业公司规定,负责人是冯xx。xx大厦的消防水泵是否有故障具体我不知道,平时都是用手动打水,听说楼顶上的泵时坏着。平时开为手动状态,是冯xx在物业办公室开会讲过的,所以我们都照做。

5、被告人白xx供述:我是2012年5月份到xx物业公司上班,2012年到2015年4月份一直是xx小商品城一楼管理员,2015年4月调到消防控制室上班,主要负责水电维修。10月6日18时50分,我到xx小商品城1楼消防控制室接张振庭和张明朝的班,我接班的时候没有任何异常,过了一会儿赵xx就来了,大概19时40分左右,我到小商品城地下二层机房抽污水,到机房就看到铁线槽里往外冒烟,我就给搭班同事赵xx打电话,负二楼有浓烟,可能是商场里下来的,赵xx说他在6楼和7楼也发现烟气,挂完电话我就跑到消防控制室拿商场大门钥匙,我把商场东门打开,进到商场从扶梯上去,走到2楼和3楼拐角看到3楼起了很大的火了,还有火苗从上边掉下来还有很大浓烟,接着我下到1楼大厅给我们xx物业办公室总经理冯xx打电话,接电话的是冯xx的儿子,我就跟他儿子说商场三楼着火了快跟你爸说一下,说完我准备打119报警了,电话还没打就看见消防队进来了,消防队开始灭火并让我离开。我交接班时候没有异常。在负二楼发现的烟,顺着扶梯在小商品城二楼到三楼拐角处发现三楼着火而且很大。我没有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资格证,同事赵xx有操作资格证。根据我们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规定,发现火灾及时灭火,同时拨打119报警,其它我也不清楚。我们消防控制室值班的操作规程是每个班都有一个人坐消防控制室值班,不能离岗,我们班一直都是赵xx负责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我的职责就是维修水电,等领导电话通知哪里需要维修就去哪里。xx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物业公司总经理冯xx,xx物管中心主任:方xx主要负责小商品城,负责物业一共三班,我们这班两个人我和赵xx,我们这几个班都没有带班领导,有突发情况向冯xx和方xx请示汇报。我赵xx搭班,消防控制室有什么故障我不清楚,我负责水电维修,对消防控制室工作不太熟悉,我不清楚消防控制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什么状态,我没有动过消防控制室设备。我不知道消防水泵是否有问题。

6、被告人张xx供述:我是小商品四楼的管理员,昨天2、3楼的经理国庆节调休,昨天我负责2楼,3楼和4楼的管理工作,我负责4楼的日常管理,主要是负责每月向商户收取租金、电费上交给公司会计,帮助商户矛盾调解。每天上午8:30到小商品城后就开始日常管理,晚上6点我把公共照明电源开关关闭,把楼梯的通道门锁着,商户看到公共照明关闭后就开始收拾东西离开,我等他们离开后在巡查一遍,没有发现异常才离开,商户在他们下班后我会巡查一遍,我通知他们过来关闭电源。昨晚清场后关闭公共照明电闸,随后我拿着电筒再巡查一遍,并把楼梯的通道门锁着,整个楼层没有亮光之后闻闻是否有着火的气味,我先把4楼检查一遍没有什么问题就到3楼巡查一遍,全部检查后发现无异常就把3楼、4楼的钥匙放在我在三楼的办公室里,最后在2楼巡查一遍,全部检查完没发现异常后把2楼的钥匙放在一楼紧挨着扶梯的柜台上,我是下午6:40离开的。4楼就我一个管理员,小商品城项目部在xx大厦一共5层,从-1——4楼,小商品城的消防主要负责人是谁我不知道,我是10月6日晚上8:36张某1给我打电话说发生火灾了,我赶到现场。消防控制室每天都有人值班,昨晚是谁我不知道。

我是小商品四楼的管理员,平常的工作的重点就是收取商户的电费、租金、商户占道经营情况,责任书上剩下的具体内容我都没看过。我每天巡查两次,剩下时间在办公室,巡查时看商户有无纠纷,看有无不营业的商户,维持商场的正常经营。以前有人检查的时候写过每天工作日志,后来就没有写了也没有人管了,我检查各楼层灭火器的情况,我不负责检查防火、电线等消防方面的问题,防火和电线等消防问题由物业管理公司的物管中心负责,平时商户的用电和更换灯泡线路等问题都找物管中心处理。每月张某1组织两次各楼层管理员和物业公司的人一块消防检查,我们主要查看小商品城占道经营情况,剩下的情况由物业公司的人处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证言:我不知道xx国际小商品城的消防由谁负责。河南省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xx大厦,华盛商厦,康景颐府,卧龙城市广场,四个项目的物业管理和招租、出租与经营管理。河南省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三个公司是平行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这三个公司都是xx投资集团的子公司。我2006年到xx上班,一直在办公室上班。2013年集团成立南阳经管中心,我任总经理。2014年2、3月份卸任经管中心经理我到xx商业公司任总经理,2016年9月又让我任南阳经管中心经理并还继续兼任xx商业公司经理。xx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范xx。总部在郑州,xx集团公司在南阳内设有经营管理中心,还有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xx大厦的国际小商品城目前属于xx物业公司管理,2014年(具体几月记不清了)之前由商业公司负责管理。南阳经营管理中心2013年成立的。经营管理中心设由办公室,现在由我总负责。经营管理中心负责xx物业公司、xx商业公司、xx房地产公司与集团总部之间的上传下达、重大事项的解决、还有各公司的财务支出报告都先报到经营管理中心,我们先审核,然后我们在报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心开始是我任经理,后来是姚广真,2016年9月又调整为我。我任商业公司总经理时2014年2、3月份开始管理过国际小商品城。一直到2014年底小商品城合并到物业公司。我不太清楚物业公司的架构。我不清楚物业公司成立时间。我不知道xx物业公司法人是谁。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保卫等。现在物业公司的经理是冯xx。我不清楚物业公司物管中心职责。方xx一直在物业公司公司上班,好像负责水电维修。张某1一直在小商品城上班,张某1现在是国际小商品城的总经理,他一直在小商品城上班。我不知道国际小商品城内商户的卷闸门是谁安装的?国际小商品城外墙的广告牌我们商业公司外包给另外一个广告公司(名字记不住了),当时商业公司的经理董兵,她知道签合同的详情。我们商业公司现在只是每年收取租赁费用。广告的安装、维护我们都不管理。商业公司下设办公室、售房部。商业公司职责以前管理小商品城的经营、房地产的销售。2014年小商品城合并到物业公司后,只负责房地产销售、xx大厦外墙广告费用的收取。房地产公司下设办公室、技术部、项目部。xx集团公司的职务变动大部分有文件,或会议记录,有时由老板范xx在会议上口头宣布的,我任经管中心负责人就是口头的,没有下文。xx国际小商品城属于河南省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我不参与xx小商品城的管理,我对xx小商品城的情况不清楚。2016年10月6晚上,我给xx集团行xx管理中心总经理姚广真打电话问他xx是不是着火了,姚总说他现场,后来我去现场了,到现场我看见姚广真和张某2都在现场,后来范xx给张某2发短信,范xx问现场什么情况,后来范xx说让大家先回去早点休息。我不知道xx国际小商品城起火的原因。着火当晚我和姚广真联系向他确认情况,第二天我给公司员工金云通知说xx着火了,10月8号早上8点19分,范xx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家里还是在什么地方,我说我在光武派出所,范xx说你给人家做好解释工作,然后他就把电话挂了。

2、证人张某1证言:xx国际小商品城是2008年的9月份开始营业的。xx国际小商品城现在由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具体法人我不知是谁。xx国际小商品城的总经理是冯xx。我不知道xx国际小商品城有没有消防安全合格证。xx国际小商品城的消防安全具体由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正负责。方正是由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命的,小商品城每月15号和30号消防安全检查都是由方正带领检查的,小商品城的用电和消防设施也是由方正负责的。一般早上8点20分由楼层经理到一楼监控室拿钥匙开小商品城的大门,然后由每个楼层的楼层经理开启每层的消防通道,一直营业到晚上6点钟的时候,每个楼层的楼层经理开始清场,6点30分左右清场完毕,然后把小商品城内部的公共照明和商户自己的照明全部关了,随后把小商品城的大门锁上,把钥匙交给一楼监控室,晚上小商品城内没有值班人员,由监控室的人在监控中负责小商品城内的安全,和小商品城的外围巡查。

每个月15号和30号我和各楼层经理陪同xx物业公司定期抽查大厦的线路,是否老化我不清楚。我不懂电,只是陪同xx物业公司检查商户的乱拉乱扯,商场本身的线路在顶棚上面并没有进行检查,我不清楚物业是否对商场的原有线路进行检查。大厦每层都有消防栓和灭火器、喷淋还有烟感报警器和墙上的手动报警器。这些设施是否有效我不知道,这些是xx物业管理的,我认识范xx,他是xx集团的董事长。

xx集团总部在郑州,xx集团公司在南阳成立有经营管理中心,下面还有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xx大厦的国际小商品城目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消防工作由物管中心管理。我2014年年底回来时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是赵某1,2015年初调整为是姚广真,2016年9月又调整为赵某1。2013年赵某1是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2013年原商业公司经理董兵辞职后赵某1又兼任商业公司总经理,2016年9月赵某1再次调整为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兼任商业公司总经理。2013年到2014年小商品城转入物业公司之前,国际小商品城由赵某1管理。物业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项目助理协助,下设办公室、物管中心、商管中心、经营管理中心。2005年之前物业公司成立。xx物业公司之前的法人是张某2,现在是冯xx,下面的物管中心经理方xx,商管中心副经理是我,经理由冯xx兼任。冯xx一直在物业公司工作,后来当上物管中心经理,2016年4月升职为物业公司总经理不再担任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任命为物业公司经理。物业公司物管中心职责是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水电费收缴、6楼以上物业费收缴、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所有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保养。方xx一直在物业公司物管中心工作到2016年4月任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物业公司商管中心职责主要管理国际小商品城的管理和经营工作。我一直在物业公司商管中心工作2015年元月份至今任物业公司商管中心副经理,今年公司说让我当商管中心经理但没有正式下文。允许值班人员巡逻,晚上小商品城锁门交班后,钥匙交给监控室值班人员。夜间值班的可以到小商品城的-1楼至4楼巡逻,巡逻时必须是两人一块巡逻,由物业管理中心规定的,开例会的时候我也在场,冯xx也要求过,晚上值班的必须到-1楼至4楼巡逻,巡逻时必须要两人一块巡逻,特别是晚上八点以前要对-1楼至4楼重点检查,具体的规定没有书面的文件。2016年6月份左右小商品城晚上发生过一次内盗,物业公司对当时值班人员进行了处理。

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冯xx冯xx2016年3月左右担任公司总经理。

4、证人王某证言:我叫王某,我是xx国际小商品城的商户,我在xx国际小商品城4楼电梯口南边经营商铺,商铺的名字叫瑞锋办公,具体几号记不清了。我的商铺没有私拉乱接情况,用电方面有小商品城。我没有发现xx国际小商品城4楼其他商户有私拉乱接电线的情况。xx国际小商品城不让商铺私拉乱接电线。xx国际小商品城有物业人员对消防情况进行巡查,有经理带领消防人员对消防进行检查,具体是谁我不认识,检查几次我不知道。冯xx和方xx我不认识,我不知道他们检查没有。我商铺的损失情况,需要统计后进行鉴定。

5、证人祁某证言:我叫祁某,我是xx国际小商品城的商户。我在xx国际小商品城的4楼电梯口东北角,商铺名叫三亚文体商铺,商铺具体几号记不清。我的商铺没有私拉乱接电线的情况,如果需要用电都是向小商品城楼层经理汇报后,由小商品城内的电工安装的。我没有发现其他商户有私拉乱接电线的情况。xx国际小商品城不让商铺私拉乱接电线,如果发现商铺私拉乱接会进行罚款。我知道张某1和老臧有时带领人员检查占到经营和店铺内私拉乱接电线的情况,其他消防检查我不知道。冯xx和方xx我不认识,不知道检查没有。我商铺的损失具体数额现在统计不清楚,账目都烧毁了。

6、证人赵某2证言:我叫赵某2,我是xx小商品城的商户。我在xx国际小商品城4楼北边电梯口,经营洪泰文具商铺,具体几号商铺记不清了。我商铺里面用电和接线都是xx物业的人接的。我没有发现其他商户有私拉乱接电线的情况。xx国际小商品城不让商铺用户私拉乱接电线。xx国际小商品城每个星期的星期五,张某1,张xx,臧经理对楼层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占道经营的情况和不让用大功率的电器。冯xx和方xx我不认识,我不知道他们巡查没有。我商铺的损失现在还没统计清楚。平时4楼起火商铺汇源商铺(4楼起火商铺)屋里的电源和周围几家商铺的电源都是开着的,有五六家商铺的电源总开关都在三亚商贸商铺屋里的。因为三亚商铺早上总是开门的晚,其它商铺经常要等他开门后才能通电,所以三亚商铺里面的几家商铺的总电源基本上不关。我们关掉屋里的电源,但是总电源还是有电的。三亚商铺里面的几家商铺的总电源不关,xx国际小商品城物业人员知道这个情况,物业也上一直没有解决办法。

7、证人马某证言:我叫马某,我是xx国际小商品城的商户。我在xx国际小商品城4楼电梯口北边,商铺名叫汇源商贸,具体几号商铺记不清了。我的商铺没有私拉乱接电线的情况,如果要用电或连接其它电器需要找楼层经理汇报后,楼层经理找小商品城的电工安装。我不知道其他商户有没有私拉乱接电线的情况。xx国际小商品城不让商户自己私拉乱接电线。xx国际小商品城平时没注意有什么消防巡查。方xx我不认识,我平时也没有注意冯xx是否对小商品城进行消防巡查。我商铺的损失情况现在还没有统计清楚。我商铺每天晚上的电源关掉了。我商铺的总电源在4楼三亚商铺的屋里。三亚商铺晚上下班是否把我店铺的总电源关掉我不清楚。我商铺的总电源在三亚商铺屋里小商品城的物业知道。

8、证人姬某证言:我在xx大厦档案室工作,主要负责文书档案的保管,2016年10月14日光武分局扣押的xx大厦文件是我在扣押文书上签字,扣押的文件时xx大厦档案室内文件和xx物业办公室的文件。

9、证人宋某证言:我叫宋某,现在挂靠河南国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主要做消防工程检测。2015年我公司名称是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因消防出现新规定需要消防专业服务资质,后来我公司挂靠河南星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又挂靠国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2014年7月我公司以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消防维护保养合同,2015年1月公司以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有消防维修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一年。2016年1月6日,我公司以河南星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南阳xx物业管理公司续签消防维修保养合同,期限一年,截止日期2017年1月6日,2017年没有续签合同,我们签订合同负责南阳xx大厦和南阳麦克风KTV消防维修保养。我们每月对xx大厦消防检查一次,具体时间不固定,有时月中有时月底,每次检查与冯xx联系后,由xx物业消防控制室的人一起陪同检查,消防控制室没有固定人员,我比较熟悉的有王全平、赵xx、方xx其他人的名字想不起来,平时xx大厦消防出现问题比如:探测器故障,管道漏水故障,冯x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维修。每月对xx大厦消防维修保养的主要项目有消防主机运行情况,消防泵和喷淋泵的运行情况、检查管道内水压,防火卷帘,排烟风机,还有进场检查烟感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运行情况。基本上每月xx大厦在消防都检查出来有问题,平时问题主要有烟感器误报,还有烟感器件故障,检查时发现还有商户私自改造柜位出现的问题,有时商户把探测器线剪掉,我们每月进入xx小商品城检查,发现有管理混乱,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经常被堵住,小商品城可燃物堆积过多,商户有私拉乱扯电线的现象,商户的物品阻拦消防设施的问题,这些问题每次检查我和冯xx提出整改,整改由小商品城负责。2015年10月份我检查出消防控制主机程序有问题,版本老了,后来我联系生产主机厂家对主机程序进行检查,厂家说不太影响报警功能。xx大厦消防主机程序时间太长,容易产生主机运行不稳定,会造成误报率增高,2016上半年又一次,在xx大厦14楼,我给冯xx和王xx口头建议更换消防主机,冯xx和王xx认为费用太大,就没有更换,我检查出问题,一些小的故障能解决我当时就解决了,大的故障解决不了需要更换设备的,我给冯xx写的消防维修更换免责声明,声明上写有检查出现的问题,需要更换的设备清单,免责声明一式2份,我那份免责声明给消防队了。我每次检查水泵都没有发现问题,但是每次检查发现水泵控制柜上的操作方式都是手动方式,我检查时对消防控制室陪同检查的人说,操作方式应该是自动方式,有时他们当时改成自动,我下次检查时发现又改成手动方式了。

10、证人李某证言:我是xx大厦3楼商户,商铺号311,商铺名称叫技佳办公科技商行,2017年1月10日,张某1找我说赔偿的事,后张某1上报王xx,经协商我与王xx签订了赔偿协议,签订协议王xx、xx的邓总都在场,协议上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我损失128300元,赔偿款已支付给我。

三、鉴定意见

1、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卧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5号

认定该火灾起火时间为2016年10月6日19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xx大厦4楼自动扶梯北侧的南阳惠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区域,起火点为该商铺内东部第一排至第二排货架的上部区域处;起火原因为起火点上方吊顶内电器线路短路产生迸溅熔铸引燃可燃物所致。

2、xx小商品城财产损失评估报告25份

证实火灾受损的45名商户财产损失共计2909.42865万元。

四、书证

1、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的户籍证明

证实了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实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无前科。

3、到案经过

证实2016年10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xx、方xx、张xx传唤至派出所的事实,2016年10月11日,将被告赵xx、白xx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2016年10月11日,被告范xx到派出所投案接受询问。

4、营业执照两份

证实了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范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2。

5、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9月【2009】11号关于明确下属各公司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通知一份

证实了xx大厦-1至5F的消防、电梯(含8台扶梯)、中央空调及水电等设备设施的维护及使用,商业公司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共地方的保洁及安全保卫由xx物业公司负责。

6、2011年1月23日xx集团关于成立xx集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2011】1号

证实成立xx集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姚广真(xx物业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张某2(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成员:李志xx、冯xx、赵xx、靳乾、丁金、白晓东、张某1;全面负责xx集团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重要安全区域进行巡查,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时刻保证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7、2012年8月4日,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调整方案【2012】5

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冯xx,

工作职责:洽谈、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设施设备管理检查维护,对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消防防火进行严格的巡检并做好登记记录。

总经理助理岗——方xx,

工作职责:

洽谈、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对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消防防火进行严格的巡检并做好登记记录。

消防安全岗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防火隐患检查、巡查登记及整改;

严格要求所辖管业主、租户、商户遵守消防安全、防火的管理规定,并加大管理力度,不遵守消防管理规定者坚决予以取缔。

8、2012年8月4日,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冯xx等3位同志任职的同志【2012】6

证实冯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方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助理。

9、2012年5月15日消防安全责任书

证实责任单位河南省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董兵与监督、管理部门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冯xx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10、2016年9月11日上午8:10,贵宾室会议记录

参加人:张某2、余通勋、范昭、姚广珍、孙凤云

冯xx证实任命为物业总经理。

11、2015年7月14日甲方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南阳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管理。公用设施、设备包括:消防系统、监控系统、公共照明系统、制冷、电梯、公用部分供水、排水管网。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巡查。

乙方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电线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xx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12、2016年9月23日,国际小商品城请示物业公司领导修理各楼层防火门损坏的请示

13、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工作日志

10月6日,消防控制是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正常,消防联动控制器运行正常。

8:00——14:00赵xx签字

14:00——20:00张振运签字

10月6日夜班,20:00-8:00,赵xx、白xx,19:15接班,19:40赵xx商场3娄发生火灾,前渠道现场,但已火大,有人报警,消防来,次日11:00走时,仍为灭完。

14、赵xx于2014年10月11日取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法的建筑物消防员执业证书。

15、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火灾报警应急处置程序、消防控制室带班领导职责、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河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第10条及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或在和故障报警,每天应明确一名单位领导带班,每天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带班领导应取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

河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第14条及附件6: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五)(六)

火警指示灯亮,显示火警位置\点位\回路\时间——派员、通过视频监控或通知现场人员查看——确认火灾——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

消防控制室带班领导在带班期间原则上不应离开本单位,遇有客观原因,徐徐想单位一把手请假,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如果请假时间超过半天,或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必须有人替班。

16、2006年10月29日,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宛公消审字【2006】第号

关于同意南阳xx房地开发有限公司xx商贸城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工程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7、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08年11月28日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公安行xx处罚决定书【2008】0373一份

证实了2008年10月10日,消防支队发现xx大厦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对其进行处罚。

18、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08年12月30日向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修改xx商贸城地下一层、地上一至五层室内装修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的意见一份【2008】301

证实了xx商贸城地下一层、地上一至五层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地下一层、地上一至四层防烟分区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地上五层排烟口位置没有设置在上方,应修改后重新申报。

19、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2年11月8日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xx商贸xx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一份【2012】65

证实了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20、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2年12月31日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2012)80

证实了xx商贸xx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

21、2013年8月5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消防科消防监督检查监督记录、公安行xx处罚告知笔录、关于针对xx大厦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的报告

证实xx大厦消防问题,及整改情况的事实。

22、【2015】267,2015年3月9日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2015】170、行xx处罚决定书卷三P132-137

证实室内消火栓水袋,不符合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23、国际小商品城楼层管理员岗位责任书

证实2016年3月18日,张xx与张某1签订岗位责任书,楼层管理员岗位职责:随时检查所负责区域内的卫生、安全、治安、防火等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确保商场及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每天不间断巡场并加大巡查力度(每天不少于2次),密切注意内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消防、用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进行解决,避免危险及损失发生。

24、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情况说明

(1)、证实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2年12月31日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宛公消验(2012)地第0080号(复印件),真实。

(2)、证实关于xx商厦、xx小商品城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未收到关于xx商厦、xx小商品城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也未向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xx小商品城所在建筑xx商贸城,又名xx大厦,于2012年通过消防验收,验收时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25、火警记录

证实火灾报警器10月6日19:24——20:20,不间断报警情况。

26、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查询单

证实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范xx,2007年3月27日成立。

27、南阳市工商行xx管理局专业分局档案

证实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河南省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8、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关于10.6xx大厦火灾原因调查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证实赵xx的职业资格属于国家认可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火灾发生后,控制柜显示几十次火警信息,但无防火卷帘、消防泵等消防设施的启动或运行记录。火灾发生前后,自动消防系统并未处于或转入自动状态。

火灾发生后,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通过口头传唤张xx、白xx、赵xx。

29、部分商户与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30、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提供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显示2015年8月23日,检查发现场所或在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未及时检修,值班人员对内部消防设施器材不熟悉。

31、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出具的设备故障的声明报告

证实2015年11月对消防系统维护过程发现消防主机存在隐患:1、主机控制面板消音按键失效;2、电话盘整体损坏;3、手动盘指示灯由于5V电源老化,有延迟现象;4、主机系统程序版本过老,运行过程中会造成系统死机、点位丢失的情况。建议1、更换主机控制面板;2、更换电话盘;3、更换5V电源;4、对主机硬件设施升级。

32、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

证实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害商户损失全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共计2909.42865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对被害商户损失全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xx在案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经其经常居住地的司法局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具备适用进行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六名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综合考虑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被告人范xx自首、赔偿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冯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方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白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杨相全

审判员

邢 莉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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