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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污染环境案
更新时间:2021-02-24

一、案情简介:杨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2020年8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杨某某家属慕名找到笔者作为杨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笔者认真向家属及杨某任职公司高管了解了相关案情:杨某某任职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获取所需的化工原材料,遂在杨某某租赁的厂区内从事轮胎裂变生产项目,生产出的产品拟作为燃料用于本公司的生产。轮胎裂变项目仅生产了不到一个月,即被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查处,并以污染环境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以杨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为由将其立案并刑事拘留。杨某某被刑拘后,公司生产、建设计划停滞,家属乱成一团。

笔者了解到上述信息后,非常重视,当即停下手中其他工作,提出到杨某某任职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了解情况,并到杨某某租赁的厂区实地调查,该提议得到了该公司高管和杨某某家属的大力配合:笔者用了近二天时间,现场详细了解了该公司的生产工艺、及轮胎裂变项目的生产工艺、进程、生产情况,并实地调查了环境污染现场、查看了被环保主管部门封存的有害化工品原料和产品,为更深入地了解情况,笔者还与环保主管部门行政案件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做了上述工作后,笔者又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环境污染方面的行业技术规范。经过上述大量工作,笔者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特点:1、杨某某租赁的厂区生产时间较短,从开始生产到被环保主管部门查获合计约20天左右,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2、从污染现场目测的情况看,现场没有水源,只是污染物渗入地下,故所污染的后果不涉及水污染,仅涉及土壤污染;3从土壤污染的现场看, 有的地点污染较重,有的地点污染较轻,需要依法进行鉴定,以确认污染后果;4、现场扣押、封存的污染物,有的系杨某某任职公司购买的原材料,尚进投入到轮胎裂变项目生产环节,故如果这部分原材料产生污染,其污染后果的责任是否应由杨某某或其公司承担值得商榷。

根据上述特点,笔者认为:1、杨某某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尚不确定,需待有资质机构对污染后果进行鉴定后再予以评定;2、如果鉴定结果出具后,即使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因部分污染后果系其购买的原材料所致,因此杨某某的责任较轻,存在一定从轻情节;3、杨某某存在自首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上述判定,笔者做了以下工作:一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并与办案人员沟通;另一方面指导杨某某家属掌握进行污染结果鉴定的注意事项,向其解释相关程序,避免其走弯路,并且帮助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污染后果鉴定。

在笔者的努力下,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1、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笔者的意见,认为对杨某某批准逮捕的证据不足,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杨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2、公安机关要求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污染结果鉴定,在笔者的指导下,污染结果鉴定意见最终证实:污染程度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至此,对杨某某最为有利的关键证据产生了。3、笔者与办案机关进一步沟通,阐述法律意见,最终公安机关听取笔者的意见,于2021年1月份决定撤销对杨某某的立案,不予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该案至此取得了完全胜利!

二、律师点评:1、要办好该类案件,要及时抓住时机,比如笔者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了解了案情,找到了进行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避免了相关证据的流失;2、找准切入点:就该案来说,鉴定意见是杨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结果是否对杨某某有利将起到决定性作用。本案中,杨某某家属配合的较好,在律师的指导下避免了走弯路,最终的鉴定结果对杨某某非常有利。

三、建议:1、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工作,不要拖延;2、做好基础工作、认真研读案卷、吃透案情,并善于总结观察,发现案件证据的薄弱点后,立即展开工作,尽早巩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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