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案情简介】
老宁和小郎于2010年结婚,老宁和小郎结婚之前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和前妻有一个女儿小雅。2017年老宁因病去世。老宁母亲王某和父亲安某相继于2018年和2019年去世。王某和安某除老宁外还有三个子女小峰、小燕和小海。2019年6月19日,小郎委托我所要求分割老宁身前的公积金余额约13万元。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小郎的委托后,本案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小郎进行了多次沟通,梳理清楚了案件的逻辑关系,确定了现有证据和案件的基本情况。针对案件制定了应诉方案,指引当事人收集证据。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62.5%的继承份额。
法院调解结果:老安去世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尚未取得的企业年金余额、尚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财产,均按照小郎享有62.5%,小雅继承12.5%,小峰、小燕、小海各继承8.33%。
【鼎麒说法】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比较能够保障当事人权益。在接到案件后,经过我所承办律师的调查,该笔13万公积金有6万属于老宁婚前财产,有11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老宁和小郎各有50%的份额。根据《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则在老宁死后,妻子小郎、女儿小雅、父母王某和安某作为老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可以继承老宁的该笔公积金(50%)的12.5%。但在2017年,老宁死亡时并没有处理该笔公积金余额。之后老宁母亲王某于2018年死亡,父亲安某于2019年死亡。那么:
在处理继承时,老宁父母已经死亡,那属于老宁父母安某和王某的份额应当如何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则该笔公积金在2017年没有处理,现在处理时即发生转继承,王某和安某的份额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小峰、小海、小燕和老宁继承。
2.老宁先于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继承份额中老宁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在发生王某和安某的继承时(2018年和2019年),老宁已经死亡(2017年)。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老宁先于其母亲王某和父亲安某死亡,则老宁女儿小雅可以代位继承老宁的份额。
因本案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有部分款项是属于老宁婚前财产,作为小郎的代理人,本案中律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故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我方律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62.5%的权益。最后协商继承13万公积金的62.5%,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在整个案件中,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律师一直认真对待案件,理清自己的思路,做到心中有数,拿出最佳方案促进调解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