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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放弃部分权利,有利于快速离婚(21日内离婚)
更新时间:2021-02-19

【邵阳离婚律师旷良勇】被告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没有到庭应诉,其和法官电话表示不同意离婚,因此第一次起诉没有成功离婚。后本律师为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经法官及本律师做调解工作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原告成功离婚。第二次起诉总的来说是非常顺利的。

本案原、被告在农村修建了房屋,众所周知农村的房子不好分割,考虑到双方生育了一儿一女,按中国传统房子最终都是给孩子的。原告主动放弃了分割双方在农村修建的房子的权利,这是本案能够顺利处理的关键,对于原告通情达理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本案的成功处理告诉我们,如果第一次未能成功离婚也不要急,第二次成功离婚的概率极大,有时候欲速则不达,稍缓一缓也许会得到更好的结果。没有离不掉的婚,耽误原告的时间也是耽误被告的时间,拖得久被告也会心力交瘁的,作为原告我们一定要放平心态,不要过分的着急。本律师今年的代理的离婚案中,有好些被告第一次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第二次起诉时都明确同意离婚的,甚至有位被告还催着我方起诉离婚。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75号

原告:刘某香,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竹市镇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松,男, 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竹市镇XX村XX组。

原告刘某香与被告杨某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 2、

判令婚生小孩杨某风、杨某禹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3日生育女杨某风,于2009年5月25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26日生育男孩杨某禹。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20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香与被告杨某松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杨某风、杨某禹随被告杨某松共同生活,原告刘某香每月支付小孩抚养500元,每年支付一次,限当年2月20日前付清;原告刘某香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刘某香自愿放弃对家庭共同财产即2018年修建的位于竹市镇某某村某某组4排三间二层半房屋相应份额分割权利;

四、夫妻共同债务246500元,由原告刘某香负责偿还以其名义所借的24500元(借四叔刘某飞10000元表嫂蒋某萍10000元、堂姐刘艳群4500元);其余债务由被告杨某松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尹 良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唐 梅 妍

书 记 员 曾 晓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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