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的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中的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
2015年07月01日,侯先生与侯张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6年06月12日生育一男,取名侯某伟;于2017年07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侯某心(在美国出生)。2018年07月03,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儿子侯某伟,由男方抚养;婚生女儿侯某心,由女方抚养。
2020年7月张女士将侯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孩子均由张女士抚养,侯先生返还两个孩子的相关证件原件,配合将两个孩子的户籍转到张女士。侯先生亦于2020年6月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孩子均由侯先生抚养。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候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建立微信案件群以随时和委托人进行沟通交流;邀请委托人到律所做现场案情确认以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向委托人出具法律分析意见及调解方案以帮助其梳理案涉法律要点、释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诉讼结果……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兢兢业业,积极与当事人和办案法官沟通交流。本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案件结果】
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侯先生与张女士自愿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侯先生与张女士的婚生儿子随侯先生共同生活,婚生女儿随张女士共同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反每月可探视随对方生活的孩子两次,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阻拦。
【鼎麒说法】
本案结案方式虽属于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亦继续维持了双方抚养孩子的现状,并无新奇特殊之处,但是本案确有值得思考的价值:在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中,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孩子的相关证件、协助办理过户?确定未成年人子女抚养归属时,是每个人抚养一名还是由一人直接抚养两名?
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而变更抚养关系与返还相关证件、户口迁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返还孩子的相关证件从性质上来讲属于物权返还权纠纷,此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两个不同性质的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法律亦未明文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户口必须迁至抚养人名下;并且,抚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办理户口迁移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一般不会在变更抚养权的案子中对以上问题一并处理。如果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孩子的教育等原因需要另一方协助办理过户和返还相关证件时,最佳的方式是与对方进行协商,若要走诉讼也应当明确案由。
离婚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二孩抚养问题,而目前无论是双方自愿调解还是法院出具裁判,基于减轻双方经济负担、照顾双方对子女抚养的需求、对双方公平等因素的考虑,诉讼结果多是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处于离婚纠的纷中的父或母利益而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利益,并且需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作为考量抚养归属的裁判标准。夫妻双方系因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两名子女则为具有浓厚血缘关系的同胞兄弟姐妹,如果一人抚养一个,虽然减轻了一方直接抚养两名子女的经济负担及生活压力,也照顾到了双方均对子女抚养的需求。但是,这样的判决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的双方分离进而导致从小生活在一起的同胞兄妹的分离,这种分离是被迫性的,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人格的养成。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不分开抚养的裁判理念适用到个案当中以更好的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