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离婚,丈夫跑了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1年景女士与肖男士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虽然2012年结婚,但因男方在昆明部队当兵,景女士与男方大约每周仅见面一两次,相处时间较少,夫妻感情基础薄弱;自2017年男方退役后,二人才正式开始一起生活,在双方生活期间,景女士发现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及三观等方面均难以适应彼此。双方平时的生活中基本不沟通,不交流。景女士认为本来应该是彼此亲近的夫妻,但实际相处模式却是两个陌生
人,即使双方父母从中协调,也没有任何效果。景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基础本就薄弱,在一起生活后也并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于是景女士委托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景女士的诉求:协商为主,诉讼为辅解除景女士与肖男士的婚姻,律所经授权指派杨律师作为景女士的代理人。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商女士的委托后,接受景女士的委托后,承办律师在第一时间对案情作了确认,了解双方并无婚生子女以及共同财产,在充分听取委托人的诉求后针对性的制定办案方案,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景女士的利益。在承办律师依法律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立案后,官渡区经审查该案件应属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官渡区人民法院在向景女士以及承办律师释明后,承办律师到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立案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用了各种办法均无法联系到肖男士,该案依法转为公告程序。在公告送达传票的期间,肖男士委托律师代为联系我方承办律师,表示愿意调解离婚。后在承办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之下,双方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成功离婚,成功解决委托人景女士的困扰,委托人也对承办律师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对我们的工作给与了最大的肯定。
【案件结果】
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景女士与被告肖男士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景女士、被告肖男士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景女士自愿承担。
【鼎麒说法】
本案结案方式属于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即通过承办律师和承办法官的沟通、帮助,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案难点在于:被告肖男士的身份信息调取、法院的管辖权以及被告肖男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消失不出现。经过承办律师的耐心取证最终成功立案,在办案过程中,被告的消失使得承办律师的工作受到了阻碍难以继续推进,但承办律师并未停止,在稳定住委托人了景女士的情绪之后,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获取肖男士的信息,也积极将案件程序转为公告,尽力为委托人争取离婚结果,终于在公告期间等到肖男士的联系信息并快速组织了调解,最后成功为委托人景女士取得顺利离婚的结果。
在整个案件中,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律师一直认真对待案件每一个细节,理清自己的思路,做到心中有数,做到令委托人放心满意。在和当事人的沟通上也花了很多功夫,尽量委婉的沟通,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切实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给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