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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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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续保多年保险公司应赔偿
更新时间:2021-02-04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为顺丰公司员工,在2016年月4月因“左下颌骨成釉细胞瘤”而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8月11日起向被告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疾病身故保险与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经被告核保同意,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按年度缴纳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缴纳4个年度保险费,第4年度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11至2020年8月10日止。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原告投保前所患疾病未曾复发,身体一直正常。2020年7月2日至7月10日,原告因病至深圳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确诊,原告患有鼻咽癌。

出院后,原告通过公司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同意酌情给付3000至4000元补贴,但不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20年8月8日,被告出具《人身险理赔通知书》,以原告在投保前患有良性肿瘤为由,认定原告不具有投保资格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分析】

本网代理律师分析认为,委托人通过网络投保,尽管投保险种为一年期的短期保险,但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时间长达4年。其投保前所患疾病与保险期间确诊的鼻咽癌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对于续保客户,被告在投保资格上并未做出限定;对于原告的理赔申请,被告做不立案处理,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以无投保资格为由直接拒赔,而不解除保险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判决结果】

对于在庭审过程中,陆歆律师就被告违法行为从事实与法律方面进行多重分析,特别就投保资格、前后病因果关系、解除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等,进行全方位的抗辩。最终法院采集了众多抗辩理由中的投保资格问题,并以此为理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住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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