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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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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诈骗罪)
更新时间:2021-02-02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方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1410688244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由贵局予以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市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配偶A的委托,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的辩护人,现特向贵局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请求改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处于从属地位,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嫌疑人**其在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一职,仅为领取工资的一般员工,平时根据公司的指令联系“客户”,且入职时间较短,尚未接到“客户”,其行为尚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在此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其本人也是受公司的误导和蛊惑而参与了犯罪行为。

四、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诈骗罪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本案的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因此,本律师应犯罪嫌疑人**亲属A的要求,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亲属A自愿提供保证金和担任保证人,保证**能够及时、积极地配合贵局的侦查工作。

特此申请,请审查后准允!

此致

**市公安局**区分局

申请人: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李方杰 律师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办案情况】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5月26日被**市**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承办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上述取保候审申请,2016年6月23日**市**区公安分局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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