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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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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罚
更新时间:2021-02-01

2019年12月,徐某通过群聊认识了一名微信好友,他给徐某给2万元打电话帮租房子,能够正常上网并且放一台机器。徐某收到寄来的机器,就用自己的名字租了一个单间。”

房子租好后,徐某按照要求,将机器摆放在该单间内,并接上电源、插上网线,还安装了一个小型摄像头监测机器运行。之后,徐某便收到了承诺的2万元劳务费。

之后,他还帮忙通过群聊向他人收买电话卡。每张收货价格150元至200元,收买手机卡还有加成。”徐某收买归属地为XX等地的电话卡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诈骗。将收买来的手机卡插入端口帮助操作设备运行。徐某避免被出租人发现,就另寻新的出租屋从事犯罪活动。

徐某不但自己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怂恿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在群聊里联系到朱某,以给1000元钱好处费为由让朱某帮其租房,并将作案设备放入朱某车内。截至案发,徐某共获利4万余元。

法院判决,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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