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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XX开设赌场赌博一审辩护
更新时间:2021-01-28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并为赌客提供资金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达70余人,被告人XX为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XX、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和四辩护人认为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X的辩护人认为其开设赌场时间较短、次数较少,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X的辩护人认为其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X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四万七千零四十元及四部手机、金属探测器、色子、瓷碗、瓷盘、点钞券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其上缴国库。(详见《没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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