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0127民初2112号
原告:张x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被告:赵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xx,女,彝族……
被告:中国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
被告:郭x ……
被告:郭xx ……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原告张xxx诉被告赵xx、普xx、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郭x、郭xx、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4月24日,张xxx乘坐郭x驾驶的云xxxx号机动车由东川往昆明方向行驶,21时55分许,张xxx乘车至杭瑞高速k2198+900米路段车进入高速公路步行。22时54分许,赵xx驾驶云xxxxx号机动车沿右侧小客车道往昆明方向行驶……避让不及,所驾车辆与张xxx碰撞,致张xxx受重伤……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74931.07元的40%,即人民币1349972.4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综上,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
四、由被告赵xx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xxx鉴定费770元。
……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杨xx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