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云0102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女,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云南xxxx有限公司收银经理,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xxxx。2019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磊,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一刑诉[20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依敏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xx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黄xx及辩护人郭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系本市五华区云南x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对云南xxxx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被告人黄xx销毁、丢弃公司相关会计资料,经依法提取相关硬盘……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x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黄xx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为被告人黄xx故意销毁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所涉金额共计人民币13689107.07元,应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当庭补充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等公诉意见。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
……
据此,本院依据被告人黄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钱xx
人民陪审员 丁xx
人民陪审员 罗xx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