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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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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欠条与实际打款记录不符,法院如何认定借款金额
更新时间:2021-01-25

一、案情简介:

白某与都某存在长期资金往来,2014年都某向白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白某10万元。后都某迟延归还借款,白某向法院提出起诉。都某在一审中抗辩没有实际收到10万元借款,鉴于双方在借条出具前后多年均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法院无法对资金往来情况一一比对,最终认定借条载明借款没有实际交付,白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律师点评:

1.杨律师代理出借人,在收集并提交新证据后,法院认可借条载明借款实际全部出借。

2.债权凭证应当与支付凭证相符,如果两者不一致,存在被法院不予认可的风险,本案中一审法院就对出借人主张借款金额未予全部支持。

3.关于双方约定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双方在此基础上又约定了24%年利率,法院会以双方约定的违约利率能够覆盖违约成本为由不支持律师费、保全费等主张。

三、律师建议:

1.出借人应保存好支付凭证,记录准确,在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要定期要求出具债权凭证。

2.借款人不能依出借人要求虚开借条,一旦出具文书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要认真阅读借条内容,借条内容要与实际借贷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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