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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1-01-23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婚外同居第三人财产,配偶另一方提出赠与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王某与本案第三人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2013年初,王某发现其丈夫吴某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刘某挥霍。吴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或ATM存款等方式给刘某177000元;
现王某认为,吴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吴某某对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应当返还财产。
2、裁判结果:法院调解因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王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刘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王某共同财产处分的权利,也违背了工序良俗,吴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与应属于无效,刘某应当返还相应的款项。最终法院调解要求刘某返还相应款项。


(二)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探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需先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从而理解法院裁判观点背后依据的法律规范。


首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显然,夫妻一方向婚外同居者赠与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日常生活需要”,在此前提下,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为无权处分行为。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吴某某在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王某亦未对该赠与合同予以追认,故该赠与合同无效。


最后,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五、一百零六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受赠财产。


(三)律师说法


1、司法裁判主流观点:赠与行为无效


笔者通过研究大量相关案例,发现目前我国司法界主流裁判观点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婚外同居第三人财产的行为不但属于无权处分,而且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行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2、律师提醒:避免人财两空


夫妻关系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存在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婚外同居现逐步增长,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及陆续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都在力图公平、公正地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笔者也善意提醒那些贪图享乐的女孩子,不付出劳动的“成果”,终归不是属于自己的,切莫因为一时糊涂,误入歧途,最终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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