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宋吉春律师
吉林省-长春
从业7年 主办律师
9
好评人数
39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辩护获缓刑
更新时间:2021-01-22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381刑初3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X,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于福XX省漳州市,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现住福XX省漳州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到福XX省漳州市芗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临时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朴X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于福XX省漳州市,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现住福XX省漳州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XX,吉林XX律师。

辩护人陈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吴XX,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于福XX省福州市,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现住福XX省漳州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2019年12月3日临时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汤XX,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于福XX省漳州市,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现住福XX省漳州市云霄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2019年12月3日临时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于福XX省莆田市,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现住福XX省莆田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2019年12月3日临时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罗XX,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于福XX省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福XX省漳州市云霄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2019年12月3日临时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X,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XX省南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福XX省福州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2019年12月3日临时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X,女,1996年3月8日出生于福XX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XX省福州市连江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2019年12月3日临时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吉春,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于福XX省厦门市,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现住福XX省漳州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解回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XX、赵XX,吉林XX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书记员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X及其辩护人朴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邹XX、陈X、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汤XX及其辩护人吴X、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田X、被告人罗XX、被告人何X、被告人林X及其辩护人宋吉春、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于XX、赵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邓XX、王XX在明知肖XX(另案处理)欲转移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肖XX达成约定帮助其转移赃款,并按转移赃款比例收取提成。后被告人邓XX联系被告人吴XX、汤XX,被告人林XX、罗XX、何X、林X明知转移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吴XX与汤XX的组织下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实施赃款转移行为,并获得部分提成。被告人陈XX明知转移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在被告人王XX的授意下通过其银行卡协助转移赃款,并与王XX取现后并交给被告人邓XX。

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王X通过抖音认识“张X”(另案处理),并加为微信好友,通过识别二维码进入“环球理财网”,以投资理财的方式被骗二百余万元,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何X、林X、林XX、罗XX、陈XX帮助转移被害人王X转入薛X(另案处理)、杨X(另案处理)、周XX(另案处理)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共计83.498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邓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他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银行流水明细、转账交易截图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王X陈述;3.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邓XX的辩护人朴XX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邓XX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邓XX应被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邓XX当庭表示认罪认罚;4.被告人邓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5.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XX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主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邓XX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而且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充分说明悔罪深刻,对其适用短期刑、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应对被告人邓XX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邓XX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被告人早日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邹XX、陈X的意见是:王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1.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王XX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3.王XX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综上,被告人王XX的行为符合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制度,故请求贵院综合考虑,对被告人王XX予以从轻。

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张XX的意见是:1.对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没有异议;2.被告人吴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吴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3.被告人吴XX自愿认罪悔罪,且家属愿意退还犯罪所得,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被告人吴XX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吴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XX的辩护人吴X的意见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汤XX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汤XX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到汤XX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汤XX应认定为该起共同犯罪中的从犯;2.汤XX无前科,此次系初犯;3.汤XX不懂法是犯罪的主要因素;4.汤XX具有坦白的情节;5.汤XX有悔罪表现;6.汤XX认罪态度好,始终表示认罪认罚。综上情节,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对汤XX定罪量刑时,对其从轻、减轻判处。

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田X的意见是:1.起诉中指控的两起事实,第一起事实现有证据不能成立;2.认定林XX“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较牵强3.如法庭重点考虑额度认为构成犯罪,林XX所起作用较小、所处地位较轻,是从犯,应减轻处罚;4.林XX是初犯、无前科、当过兵、初入社会、本人认罪认罚,对其减轻处罚不致危害社会。综上,请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X的辩护人宋吉春的意见是:1.林X在本案中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2.林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其在帮助转移王X被诈骗的83.4万过程中,仅有帮助念手机银行验证码的情节,情节非常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林X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前科,此次行为时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4.归案后林X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交代自己的不良行为,属于坦白,且已深刻意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林X在侦查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当庭又再次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且愿意退赃退赔,其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依法可以从宽量刑。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于XX、赵XX的意见是:1.陈XX主观上不知转移钱款系犯罪所得;2.本案上游犯罪并未结案定罪,涉及钱款也并未认定为是犯罪所得或收益;3.本案中陈XX积极坦白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依法应当从宽处理。综上,陈XX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存在主客观构成要件上的重大瑕疵,同时陈XX的行为对于整个案件仅仅起到轻微的辅助作用,没有获利的主观愿望和客观事实,完全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从宽处理情形,故请求轻贵院综合考虑,对陈X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邓XX、王XX在明知肖XX(另案处理)欲转移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肖XX达成约定帮助其转移赃款,并按转移赃款比例收取提成。后被告人邓XX联系被告人吴XX、汤XX,被告人林XX、罗XX、何X、林X明知转移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吴XX与汤XX的组织下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实施赃款转移行为,并获得部分提成。被告人陈XX明知转移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在被告人王XX的授意下通过其银行卡协助转移赃款,并与王XX取现后并交给被告人邓XX。

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王X通过抖音认识“张X”(另案处理),并加为微信好友,通过识别二维码进入“环球理财网”,以投资理财的方式被骗二百余万元,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何X、林X、林XX、罗XX、陈XX帮助转移被害人王X转入薛X(另案处理)、杨X(另案处理)、周XX(另案处理)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共计83.498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邓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他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9月12日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及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邓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入所时健康状况为健康。

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肖XX已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7.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银行卡交易情况。

8.公主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王X被诈骗一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进一步核查中,犯罪嫌疑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的涉案金额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9.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主岭市公安机关扣押林XX手机2部;吴XX手机15部、POS机一台、苹果电脑一台、电脑主机、键盘、鼠标、显示器,银行卡等;汤XX手机2部、银行卡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王X银行卡及手机转账情况。

11.辨认笔录,证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邓XX、王XX辨认出肖XX;邓XX辨认出为其提供银行卡转钱的人是吴XX、汤XX;陈XX辨认出让其帮助转钱的人是邓XX;王XX辨认出让其帮助转钱的人是邓XX。

12.情况说明,证明王X被诈骗一案,犯罪嫌疑人吴XX等人银行流水中存在大数额流水,公安机关已向多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暂未有回复,目前只有被害人王X一人报案,涉及到其他流水中的钱款是否为违法犯罪款项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13.银行卡流水走向,证明现有银行流水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转移的王X被骗款83.4986万元。

14.和解谅解书,证明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的家属已将转移的王X被骗款83.4986万元,偿还给王X,被害人王X表示对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予以谅解,不再追究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的任何责任。

15.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明2019年8月23日在抖音上有一名男子加我跟我聊天,我是24号收到的,这名男子自称叫张X,是哈尔滨的,在抖音上简单聊了几句,25号我和这名自称叫张X的男子加的微信,在微信上聊天,到了27号这名男子跟我说:“他在环球里财网上没事赚点外快。”我挺感兴趣的问了,他说这个网站是投的越多赚的越多。之后这名男子发给我一个二维码,二维码上面写的环球理财网,我用微信扫完之后,就可以直接进入到页面里了,这名男子就手把手教我怎么注册,注册之后,第一次我投了1000元,过了1个小时左右就赚了500元,提现出了1500元,我看赚钱了,第二次也就是28号,我就投了一万元,大约20分钟,赚了2000元,连本带利提现出了一万两千元。我看赚钱了,我就相信了这名男子,继续往网站里投钱,前两次的钱我都提出来了,到了第三次的时候,28号这名男子跟我说:“现在网站上有活动,投资5万元,可以在网站上领取12888元的积分,积分等于现金,到时候可以提取。”我就投资了5万元,并且在网上领取了12888元的积分到环球理财网上我的账户里,我看账户提取成功了,我当时也没提现金,就放在账户里了,之后这名男子跟我说:“我会算数据,现在你要是投资28.8万元的话,可以领去88888元的积分。”当天我就又投资了287995元,其中五笔49999元一笔18000元,一笔20000元,并且在网上领取了88888元的积分,当时我的账户上大概是42左右万元,实际上我这时已经投了337995元。当时这个叫张X的男子跟我说:“他还当时给我投了1万3千元。”我上自己的账户查了一下,是多了13000积分。第四次投钱是29号,当天这个男子跟我说:“你现在把账户的钱提出来不合适,如果你现在提取,你的账户积分就刷新了,还得从新投资,账户里的钱是累计的,你从现在的基础上继续投资48.6万元的话,可以提取158888元。”我以每次49999元的金额往里投资,投资了9次,后来又投资个3.6万元,总共是485991元,之后我在网站上领取了158888积分,我的账户达到了109万左右的金额,这个时候这名叫张X的男子告诉我让我提现,我就问了一下环球理财的客服。实际投资了823986元,但是环球理财网账户显示当前金额是XXX元,这个客服在微信上跟我说,你现在的账户提现,提取不出来,如果要是提现的话,你必须得有当前账户10倍的流水,我就问客服:“是否有其他方式的提现。”这个客服在微信上回答我:“你升级钻石会员,可办理无流水提现。”我问:“这个应该怎么升级?”客服回到我:“充值68万8千元,可以直接提现。”我就跟“张X”说了:“客服说提现需要68万8千元。”张X跟我说:“那就咱俩都充呗,不过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你帮我充值50万吧。”我想他都带我赚钱了,就帮他充吧,然后我就在微信上跟客服说,我帮“你只属于我”这个账户里投资50万。30号上午我就往账户里存了120万,分了6次,一次20万。我前五次每次充20万,一共充了100万,是我和张X每人50万,最后一次二十万元是充给我自己的,这个时候我一共往环球理财网里投资了XXX元。31号那天“张X”管我借了35万,我问他干啥,他说他之前在环球理财网上充值了50万元,是挪用公款存的,现在他只筹到了15万元还差35万元,我一听也没说啥,就同意了,又给打过去了35万元钱。这个理财网站的理财方式是开奖,五分钟一期,每期的时候都是投“大、小、双、单”之类。“张X”和我在微信里面联系,他说他会算,每一期开奖的时候他都告诉我投哪个。我投到环球理财网站上的钱,都是在我账户里,“张X”告诉我投哪个,我就投哪个,一共也就投了四五次,我按照他告诉我的投,每次都中奖,中奖之后就资金翻倍,没有不中奖的时候。我在这个环球理财网上投资之后,到我上不去这个网站时,我账户里有XXX元,其中我自己投的是XXX元。我就是一开始的时候,投了两笔,一笔提现1500元,一笔提现12000元,剩下的都是在账户里显示,根本就提不了现。2019年8月30日下午17点51分,环球理财网的那个客服给我发了一个截图,和我说我账户里的XXX元都已经转账给我了,但是我一直没有收到钱,我就联系客服,她一开始说下款金额较大,系统显示银行正在处理,后来又说我的卡被冻结了,她正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我问她什么时候解冻,她说正在处理,反正就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我,就是不给我钱。

16.被告人邓XX的供述,证明我和王XX是朋友关系,是在2018年跟朋友聚会喝酒认识的。2019年8月20日左右,我和王XX去福州玩,在福州酒吧遇到了汤XX,汤XX是我弟弟的同学,我们就和汤XX还有汤XX的两个朋友在一起聊天,我就问汤XX最近在做什么?汤XX说他在做一个回流通道,我就觉得是把钱回流的一个通道,王XX说他那边有人有钱需要这个通道回流,当天我没有细想这是什么意思,之后我们就简单聊聊就都走了,我就和王XX去福州市索菲丝屏山XX睡觉去了。大概过了一两天左右,我和王XX还有汤XX还有他一个朋友叫吴XX在福州市的一个茶馆见的面,具体我也记不清是谁约得谁了,当时王XX问汤XX这个通道要怎么走,汤XX就说把钱打到他给的一个银行卡卡号里面,之后他们汇到一个资金池把钱转出来,之后再转到王XX的卡上,之后王XX那边需要取钱的人把钱取出来给王XX百分之三点五,汤XX说钱取出来需要给汤XX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当时我大概也能想出来他们是准备通过这种方式洗一些来路不明的钱,当时就这么定了。到了2019年8月29日中午的时候,王XX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到了王XX的卡上了,因为王XX的卡取不出来这么多钱,王XX又找的陈XX帮忙取了一部分,之后王XX自己去取了一笔,让陈XX去漳州市芗城区XX发接的我,陈XX开着一辆银色奔驰两厢汽车(车牌号是×××)接的我,之后我和陈XX就去漳州市XX的XXX和XXX的XX设银行还有新浦XX的XXX取了49.8万元,有一笔是在XXX取得,另一笔在那两个XX行中的一个XX行取的,具体是哪个XX行我记不住了,两笔分别取了多少我记不清了,都是陈XX去柜台取得,我和陈XX取完钱之后,我和王XX联系的说要一起去送钱去,陈XX就把我和陈XX取得49.8万元人民币扔到了漳州市XX的大润发附近,之后过了十多分,王XX开的他新买的那辆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来接的我,之后一个陌生的号码联系的我让我去蒂田的一个什么小学把钱给他,之后王XX开车和我到了莆田的那个小学门口的路上,之后那名男子就上我们的车了,之后那个男子点了一笔钱,这个钱差了三四千块钱左右够150万,王XX说他帮着取钱的那名男子需要150万,我就主动垫了三四千块钱,那个男子就把150万拿走了,之后我和王XX就开车去福州找朋友在一起喝酒了,第二天王XX就先回漳州了,晚上我一个朋友开车送我回的漳州。

17.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明我和邓XX是朋友,2019年8月28日上午的时候邓XX跟我说要用我的银行卡走一笔账,让我预约银行取100万,当时我对他的钱就有所怀疑了,他说钱是干净的我就没多想,他又说我取一万元钱给我20元酬劳,我就同意预约银行了,第二天我和邓XX在世纪阳光足浴见面,他和我说100万不够,找陈XX帮忙,我也同意了,他走了以后我让陈XX来世纪阳光足浴找我,邓XX没走之前我给陈XX打的电话,陈XX来了以后我和他说用他的卡帮邓XX取款,他当时也问我取的是什么钱,他对这钱也怀疑了。我和他说了是工程款,他也就同意了,后来我俩从足浴出来以后洗的车,陈XX去接的邓XX,我开车去给邓XX取钱了,取完钱以后我到大润发附近接的邓XX,他让我送她去福州送钱,并且给我一千元酬劳,我就开着我的黑色凯迪拉克吉普车送他去福州。他先到莆田送的钱,提钱的人我不认识,后来又去福州,在福州喝酒的时候我见过邓XX的上线姓汤的人了,后来在福州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我发现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问邓XX怎么回事,他说不知道,我又问陈XX的卡冻结没,他说没有,我更加确定邓XX的钱不是正常渠道来的了。

18.被告人吴XX的供述,证明2019年8月下旬,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当时和我一起住的汤XX跟我说:“他老家的人(邓XX)想走一笔钱,让我帮他用银行卡转账或者提现的方式帮助他老家的那个人走一遍,之后给我百分之二到二点五的好处费。”我说:“要保证帮助邓XX走的这笔钱不是很黑的钱,我才做。”之后汤XX就问了邓XX,邓XX说帮助他走的这笔钱是游戏充值的钱,我听完后我就答应了,之后邓XX带着王XX就来到福州找我,我、汤XX、邓XX、王XX我们四个在我家附近的一个茶馆里面见的面,见面之后邓XX就说:“帮助他转钱的话,给我百分之二到二点五的回扣,几乎是当天或者是隔天帮助他往回打款。”我们在茶馆谈好后邓XX就在2019年8月20多号(具体记不清了)给我开始打钱,打了几次之后就感觉到帮他转的钱不对劲儿,我感觉他转的钱肯定是违法得来的钱,在8月29号的时候邓XX通知我,说我的卡里会进来一笔钱,让我帮他处理了,之后我的卡里就进来100多万,具体数目记不清了,之后我给邓XX转了160多万,分别转到了邓XX提供的银行卡号,一个是王XX的另一个是陈XX的,王XX的转了110多万,陈XX的转了50万左右。转完账之后我的银行卡号就被冻结了,我就去冻结的银行去查了下银行卡,银行的职工告诉我是被公安部冻结的,被冻结的钱是电信诈骗的来的钱,这时我就才知道邓XX让我转的钱都是电信诈骗得来的钱,我就联系邓XX:“我说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我去银行,上面显示是被公安部冻结的,是不是出了问题。”邓XX回答我说:“不会出问题,还让我把账户里的钱继续转给他。”我跟他说:“我的卡被冻结了,要不你来取我的卡自己去解决这个问题,”邓XX就没再回我,我们之间也再没有联系了。

19.被告人汤XX的供述,证明我和吴XX是朋友关系,2019年8月初的时候,我和吴XX、罗XX、林XX、何X、林X一起在福XX省福州市××区租的房子,2019年8月底的时候,我和吴XX福州一个酒吧玩的时候,我同学蔡XX介绍给我和吴XX认识了邓XX,大概过了三四天左右,邓XX用微信约吴XX见面说点事,之后我们就在我们小区门口的茶馆喝的茶当时有我和吴XX还有邓XX和王XX,当时邓XX跟吴XX说他有朋友在国外赌场有赌博的钱想要转换成现金,问吴XX有没有办法,吴XX说可以帮忙取现,之后我们就都离开了,隔了一周多吴XX和罗XX、林XX、何X、林X还有我说,过两天你们帮别人取点钱,你们准备一些银行卡,可以赚取一些手续费,到了2019年8月底的时候,我们开始帮邓XX取现或者转账,取现由吴XX去交付,转账就直接转过去了,取现给我们五个人分千分之一,转账给我们五个人分千分之二,到了2019年8月28日晚上的时候,吴XX转到我平安XX的银行卡,卡号×××银行卡上面161.8万元钱,并交代我们几个给王XX的账户转112万元、陈XX的账户转49.8万元,到了2019年8月29日的早上9的时候,我和罗XX、林XX、何X、林X就用我的平安XX的银行卡,卡号×××银行卡的手机银行分多笔,每一笔十万、二十万的转给了王XX112万元、陈XX49.8万元,我用手机银行转账,罗XX、林XX、何X、林X帮我念手机验证码什么的辅助我赚钱,之后吴XX给了我们每个人600块钱,转完款到了2019年8月30日早上的时候,我发现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之后我们也再也不给别人转钱或者取钱了。

20.被告人林XX的供述,证明2019年7月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几个人在一起喝酒,吴XX跟我们说有事情找我们做,让我几个都过去住,也不用我们出任何的费用,然后我们就都过去了,过去没多久,吴XX就跟我们说让我们帮他转转钱和取钱,当时我们也没有多想,就帮他了,2019年8月29号吴XX通过他自己的XX银行手机APP给我的平安XX卡转了100万元,然后吴XX再把这100万分别转给汤XX20万元和罗XX60万元,之后我就通过我的手机银行平安APP给罗XX转了60万元,给汤XX转了20万元,之后我在往外转钱的时候,就显示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我把这事告诉他们后,罗XX就给我转了2万元到我的平安XX卡里,然后告诉我他的卡没被冻结可以转钱,然后我把这事跟吴XX讲,他说他来处理,然后这剩下的22万元钱就留在了我的银行卡里,一直没取出来。事情的经过大致就是这个样子。

21.被告人罗XX的供述,证明我和汤XX是老乡加同学,2019年7月底8月初的时候,我想出来赚点钱,通过汤XX介绍认识的吴XX,吴XX说能带我们赚到钱,我就和汤XX、吴XX住在了俊仕苑15栋103了,我住进来的时候汤XX、林XX、何X、林X他们已经住进来了,刚开始的时候我做网店,等到2019年8月22日左右的时候我也记不住是说跟我说的吴XX让我们用自己的卡帮吴XX取钱,之后给我们千分之一到一点的提成,我也没想那么多就同意了,我就把我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卡号告诉吴XX了,来钱了以后把钱转到我们的卡里,从8月22日左右到8月29日左右我一共帮吴XX取了20完左右的现金,他们几个帮着取多少我就不知道了,我们都是分开的,分别把取的钱交给吴XX,之后吴XX和汤XX不定时的提成钱分给我们。我做了一周的时间,帮吴XX取了20万左右。8月29日帮他取的是最后一笔钱,取完钱以后我的XX设银行的卡就被冻结了,之后我到银行去问,银行告诉我被司法冻结了,冻结了能有两万多元钱,有我自己的4000元左右。我就感觉到我帮吴XX取的钱肯定不是好钱,也就是违法活动得到的钱,我就问吴XX怎么回事,他说没事,过一阵子就解开了,我就没多问。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就不帮他取钱了,开我自己的网店了。

22.被告人何X的供述。证明2018年10月份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的吴XX,朋友说吴XX是做工作室的,当时我没有工作,让可以去他那上班,我今年8月初就到来了位于福XX省福州市××区这处吴XX租的工作室。我到那处俊士苑住宅房时,汤XX、罗XX、林XX、林X就在那住了。2019年8月20日左右,吴XX说有一个事情给我们做,把这个钱转账或者取钱后交给吴XX,他给我和汤XX、罗XX、林XX、林X千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二的好处费,我就帮吴XX做了四、五次,一共大概取了或转账或取现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左右。都是在XX银行、平安XX取的,有柜台、有ATM机取的,吴XX最后一次让我取钱是2019年8月29日。我下午两点半左右去的台江区一家XX银行柜台取了一笔十万元现金。我把钱带到俊士苑住宅给了吴XX,吴XX给了我们五、六百元钱好处费,之后吴XX、汤XX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我们觉得不能再做这违法的事情了,之后就再没做过这个。

23.被告人林X的供述。证明之前我和林XX是男女朋友关系,林XX和吴XX、汤XX、何X、罗XX他们几个人在××区租的房间,因为我和林XX是男女朋友关系,我偶尔也去住。我每次在这住的时候,吴XX、林XX、汤XX、何X、罗XX他们都在,到了2019年8月20日左右,林XX让我办两张银行卡。当时林XX没说办银行卡用来干什么,后来是用这两张银行卡给吴XX取的钱。我办完这两张银行卡后,加上我之间的中国XX的银行卡卡号告诉了吴XX,之后林XX和我说用这三张银行卡给吴XX取钱,而且还说取完钱后会给我点钱,他的意思就是会给报酬,不能白帮着取钱,我就同意了,之后来钱以后钱转到卡里,从8月20日左右,到8月29日左右这期间我一共帮吴XX取了18万左右,吴XX给我一千元左右的报酬,其他人帮着吴XX取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我们都分开的,取完钱后各自把钱交给吴XX,之后吴XX把报酬给林XX,林XX再把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我,大约到8月底我就不再帮吴XX取钱了。到2019年9月初的时候我发现我的中国XX卡、民生银行卡都被冻结了。一共被冻结两万元左右,我问吴XX是怎么回事,吴XX说没事,银行卡被冻结这是吴XX也没有给我解决。

24.被告人陈XX的供述。证明我和王XX是在2017年7月份认识的,后来在2018年年底的时候认识的邓XX,刚认识的时候听说邓XX是做工程的,当时他俩的行踪还挺正常的,等到2019年8月初开始的时候,我就感觉到两个人行踪诡秘,有点和正常人不一样了,他俩经常聚在一起,说什么事情都背着我,不让我知道,我感觉他们有时候说的话都不是做正经生意,还经常去福州,感觉他们不是在做工程,他们没和我说,我也没问,问了他们也不可能告诉我。等到2019年8月29日中午的时候,王XX约我到世纪阳光足浴见面,我就去找他了,找到他后他跟我说:“我和邓XX有一笔工程款需要转,我们的卡都上限被限制了,你有没有闲置的卡借我转一下,顺便帮我取一下。”我说:“为什么不用你们自己的卡?”王XX说:“我和邓XX的卡这个月已经转账过多被限制了。”我问:“那你们这笔钱做什么用途?”王XX说:“就是转一笔工程款。”我之所以问他,是因为他们之前的表现让我怀疑,再加上这次用我的卡转工程款有点儿不正常,他们应该用自己的卡转,不能两个人的卡都被限制,但是他跟我说是正常的工程款,我就相信了。我和王XX在足浴出来以后我俩去洗的车,洗完车以后我用微信联系的邓XX,邓XX给我发的位置,我去接的他,之后到东城XX,我自己进屋取的35万元,钱拿出来上车之后我就给邓XX了,他放进他黑色书包里了,之后他开的我的×××银色奔驰车我们又去了XXX,又取了14.8万元,我自己进去取的,取完上车我就给邓XX了,我要回家,邓XX电话里联系去福州,我就顺路把他放在大润发附近了,他下车之后做了一辆黑色的SUV越野车去福州了。等到2019年8月30日早上的时候,王XX给我打电话问我的银行卡有没有被冻结,我说没有,他说他跟邓XX的卡都被冻结了,我就更加确定王XX和邓XX没干正经事了,我的卡没有被冻结,打到我卡里的钱应该是工程款了,之后我和他们两个没怎么联系了。因为王XX和邓XX之前没有业务往来,从8月份开始他俩就在一起鬼混,期间我还劝过王XX,别和邓XX一起干违法的事儿,我怀疑的就是他俩有可能干违法的事儿,等到8月30日的时候我敢确定他俩肯定干了违法的事儿,要不然银行卡不能被冻结。

本案就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后,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从犯的问题。

经查:邓XX、王XX、汤XX、吴XX四人在一起协商有关转钱事宜,后吴XX又找罗XX、林XX、何X进行协商转钱,可见被告人邓XX、王XX、汤XX、吴XX、罗XX、林XX、何X在共同犯罪构成中都属于积极参加者,不构成从犯;被告人林X、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邓XX、汤XX、吴XX、林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XX、汤XX、吴XX、林X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林X、陈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X、陈XX是从犯及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犯罪数额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银行流水,证明被害人王X被骗款由被告人邓XX、王XX、汤XX、吴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帮助转移的为83.4986元,因此被告人邓XX、王XX、汤XX、吴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为83.4986元。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在开庭审理构成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邓XX、吴XX、汤XX、林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XX、吴XX、汤XX、林X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林X、陈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X、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邓XX、王XX、吴XX、汤XX、林XX、罗XX、何X、林X、陈XX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王X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X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汤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何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此款已缴纳)。

八、被告人林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未随卷移送的手机、POS机一台、苹果电脑、电脑主机、键盘、鼠标、显示器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未随卷移送的银行卡(详见扣押清单)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张常君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XX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宋吉春律师
您可以咨询宋吉春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391 人 | 吉林省-长春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