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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
更新时间:2021-01-18


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xx)豫xxx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xx县。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月24日被假释。因涉嫌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河南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国红,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国红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豫82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xx借款125000元。本判决于2018年10月2日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赵xx于2019年1月15日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xx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7日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拒绝报告财产,xx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裁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因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xx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7日作出裁定,对张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二次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张某某仍不拒执行。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张某某每月均有多笔收入记录:2018年12月共收入11198.94元,2019年1月共收入27308.28元,2019年2月共收入18544.89元,2019年3月共收入15429.10元,其中2019年2月3日向陈某转账还款2000元,张某某有能力偿还他人债务但对赵保凤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xx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其送达回执、执行笔录、微信收入记录、交易记录、拘留决定书及回执、送达回证、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家人代其于2019年5月27日向申请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案件已结案,赵保凤对其表示谅解,有收到条、谅解书、结案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履行了执行义务,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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