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有限公司、曾xx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9民终7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北流市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xx,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北流市xx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xx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北流市xx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覃惠健
审判员 甘伟强
审判员 江永胜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