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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孟律师
云南-临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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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最终获不起诉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件
更新时间:2021-01-08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921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大专文化,凤庆县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明孟,云南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大学文化,凤庆县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xxx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X、杨XX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xxx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毕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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