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文号:(2014) 海刑初字第389号之二
网传“家里被搜出1.2亿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马某某案(该案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披露),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2900余万、受贿8000余万、挪用公款50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7000余万,故意毁坏财物4000余万,持有枪支4支,故意伤害案共7个罪名中,其中故意伤害一案同案孟某某经罗律师在一审诉讼中据理力争,以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以及该案轻伤鉴定按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经不构轻伤标准等等为由,唇枪舌战,最终使该案获终止审理(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无罪)。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 海刑初字第389号之二
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别名孟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秦皇岛市石油化工厂退休工人,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XX区XX小区X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月XX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XXXX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XXXX年X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春利,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秦皇岛市XXXX公司会计,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XX区XXXX号XX栋X单元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XXXX年X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X日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4) 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X、X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永存
审判员赵玉红
人民陪审员李颖
二O六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