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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华律师代理刘某诉萍乡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1-01-04

…………………当事人获赔近百万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1日,原告刘某之父刘*,因右下腹胀痛1天入住上栗县某医院外一科,入院诊断为肠梗阻、局限性腹膜炎、左输尿管结石、双肾结石,上栗县某医院没有给予紧急处置,直至患者入院37小时之后,才安排其进手术室,予以腹腔镜手术探查及阑尾切除术,因错失手术时机,此时患者已经出现肠穿孔及急性腹膜炎。术后患者仍然腹痛难忍,病情没有缓解,于2018年12月29日23:00许转至被告萍乡市某医院治疗。

2018年12月30日零点31分,患者入住萍乡市某医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弥漫性腹膜炎、腹腔内感染、肠穿孔、结肠穿孔修补术后。经7天抢救治疗,病情逐渐恶化,于2019年1月6日16:40转往南昌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
2019年1月6日20时,患者入住南昌某大学附属医院,入院诊断为肠瘘、腹腔感染、心肺复苏术后状态、缺氧缺血性脑病、感染性休克、阑尾切除术后状态、回肠穿孔术后。经住院治疗15天,因患者病情继续恶化,已成无力回天之势,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21日15时为其父办理自动出院手续,将患者转回上栗县某医院。在上栗县某医院维持治疗1天之后,患者刘*于2019年1月23日11:42分死亡。为此,原告及患者共计支付医疗费451070.29元、护理费5600元、交通费18620.70元、住宿费5298元。

原告认为,患者刘*正值盛年,所患急性阑尾炎是最常见的普通疾病,如能得到正确的救治,不可能有性命之忧。三家医院的不当医疗行为,既有时机的延误也有手术及抢救措施的错误,共同造成患者死亡,理应对患者之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遂将三家医院起诉至南昌市某法院,要求三家医院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476674.49元。

审理经过:该案经过三次庭审,一次司法鉴定程序,南昌市某法院采信了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要鉴定意见为:上栗县某医院对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抗感染治疗不到位,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刘*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萍乡市某医院治疗处理措施不积极,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刘*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轻微责任;南昌某大学附属医院虽有一定过错,但与患者刘*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南昌市某法院确定上栗县某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萍乡市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南昌某大学附属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一、被告萍乡市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06931.25元;二、被告上栗县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720259.39元。

案件点评:该案一审判决两家医院共承担9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近百万,此判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并不多见。该案,刘大华律师充分展现了一位资深医疗纠纷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让原告得到了一个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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